修车将有“保质期”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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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06日08:07 成都日报 | ||||||||
四川新闻网-成都日报讯近日交通部发布的《机动车维修行业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中规定,机动车维修将实行竣工出厂质量保证期制度。征求意见稿分别对经营许可、维修经营、维修质量、质量保证期制度、投诉处理、质量信誉考核、执法检查以及法律责任等内容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其中,在“质量保证期制度”这一章中明确规定,“机动车维修实行竣工出厂质量保证期制度”。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从维修竣工出厂之日算起。商用汽车整车修理或者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汽车行驶18000公里或100日;二级维护质量保证期为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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