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公房过户置换条件放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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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06日08:54 每日新报 | ||||||||
《天津市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管理办法》颁布实施王月 新报讯【记者王月】为加强本市公有住房的管理,进一步规范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的行为,维护房屋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天津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制定了《天津市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管理办法》。昨天,市房管部门的有关人士称,新《办法》的出台,对过户、置换政策做了相应放宽,更适应于现实生活中人们的需求。
过户政策有所放宽 根据《办法》,公有住房承租人死亡或者户籍迁出本市的,承租人配偶及其原同户籍共同生活两年以上的家庭成员(家庭成员均指18周岁以上的成年人)可以申请过户。公有住房使用权过户按照配偶、原同户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中子女、父母、其他亲属的顺序,同时需征得其他符合过户条件的家庭成员的书面同意。顺序在先的家庭成员放弃承租权的,可由其后顺序的家庭成员申请过户。 也就是说,按照以前的政策,公有住房承租人死亡或者户籍迁出本市的,只有配偶、原同户籍共同生活的子女、父母可以申请过户,如果他们放弃承租权,那么其他亲属也无权过户。新政策中,如果配偶、原同户籍共同生活的子女、父母放弃了承租权,那么其后顺序的家庭成员只要提供相应的书面证明,是可以提出申请承租权的。同时由于现实生活中人户分离,夫妇两人的户籍不在一起的现象较为普遍,按照原有政策,在公有住房承租人死亡或者户籍迁出本市的前提下,只有同户籍的配偶方可申请过户,新政策则允许户籍不在一起的配偶申请办理过户手续。 同时,新政策中通过置换取得公有住房使用权的承租人,可以通过公证遗嘱的形式指定一名家庭成员在其死亡后继续承租。被指定的承租人未与原承租人同户籍共同生活,且与原承租人同户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无其他住房的,被指定的承租人应当允许其继续居住。此外,夫妻离婚涉及公有住房过户的,可按照法院判决书或者离婚协议书办理。 置换政策也有调整 公有住房承租人为改善居住条件,已购买其他住房,需要转让公有住房使用权的,在征得同户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同意后,可以申请公有住房置换。按照原有政策,只有原承租人本人在两年内购买其他住房时方可按申请置换,手续按照置换政策办理。新政策则调整为除承租人外,配偶及其与承租人同户籍共同生活两年以上的子女、父母两年内(以发票日期为准)购买其他住房的,需要转让公有住房使用权的,在征得家庭成员同意后,也可以申请公有住房的置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