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患者在医院自杀身亡 医院被判赔7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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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06日10:00 大众网 | ||||||||
本报日照11月5日讯(记者刘国林通讯员金威王向东)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日前审结了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精神病患者王某在医院治疗期间自杀身亡,医院因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而被法院判决赔偿患者家属损失7万余元。 2003年1月6日,王某因患精神疾病而被其亲友送至日照市某医院治疗。经医院诊断,王某被确诊为妄想型精神病。王某入院治疗时,医院与王某的法定监护人签订了一份《住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因患妄想型精神病而入院治疗,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王某的监护责任应由医院承担。由于医院病房内放置物品不当,致使王某利用该病房内的抹布上吊自杀身亡。同时,医院未能提供当班护士的护理资质证明,故王某的死亡与医院管理不当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医院未能尽到保障病人安全的注意义务,应对王某死亡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据此,法院依法判决医院赔偿王某家属死亡补偿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丧葬费、尸检费等各项损失7万余元。(来源:大众网-齐鲁晚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