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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反腐出新招:反贪局长定期轮岗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06日10:59 东方网

中国反贪局的设立始于上世纪80年代末。1989年,仿效香港的廉政公署,广东省检察院率先成立了反贪局。6年后,民盟中央委员黄景钧同温崇真、徐萌山、郭正谊等人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提出成立反贪污贿赂总局的议案;同年11月1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总局正式挂牌。

最高人民检察院网站上对反贪局机构职责的描述是:负责“贪污贿赂、挪用公款、巨额财产
来源不明、隐瞒境外存款、私分国有资产、私分罚没财物等犯罪案件侦查、预审工作”。

当时有评论认为,反贪局的设立,标志着中国“检察机关惩治贪污贿赂犯罪工作走上正轨”。

这个握有对贪污贿赂案件直接自侦权的反贪局的出现,确实对查办腐败犯罪、震慑腐败分子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数据显示,1998年至2002年间,全国检察机关反贪部门共立案侦查贪污贿赂等犯罪案件171387件,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205.89亿元。

有专家认为,由于反贪局负责查办的案件对象大多是手中握有一定权力的“领导人物”,反贪局的权力在某种意义上讲则是其它公权力之上的公权力,因此也造成了反贪局这个机构和反贪局局长这个职位“高人一等的特殊光环”。

也正是由于其独特的工作性质和职权设置,反贪局一度被称为“天下第一局”。

 “反贪局长变贪官”案例频仍

然而,与其它各种“强力机构”一样,反贪局从成立伊始,腐败就没有放弃过对这个“天敌”的攻击和渗透。

1999年2月,国家反贪总局成立仅仅四年后,时任中国检察出版社社长罗辑,因在其任反贪污贿赂总局局长期间,严重违反财经纪律,被给予留党察看两年、撤销出版社社长职务的处分。同时,时任反贪污贿赂总局副局长的黄立志,因私自会见案件当事人,接受宴请,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并被免去了反贪总局副局长职务,调离检察官工作岗位。

自此以后,“反贪局长变贪官”的案例频频曝光。

今年5月,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兼省反贪局局长韩建林,由于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审查。这位曾因查办辽宁沈阳马向东案荣立一等功的“反贪标兵”的“意外落马”,更使“反贪局长”这个职位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

近期被媒体频频报道的“问题反贪局长”还包括贵州省检察院原反贪局局长刘国庆和山西太原市检察院原反贪局长贾军英。去年12月,刘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今年9月,贾则因受贿和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等罪行,一审被判处无期徒刑。

 “关键因素还是人”

反贪局长已经成为腐败“高危人群”的严峻现实,促使反贪局长轮岗制度的提出。

记者采访过程中,几位检察官都不约而同地将反贪局长腐败化的原因归结为“常在河边走,不得不湿鞋”。

一位曾经在某地级市担任了六年反贪局长的退休检察官认为,在长期工作中,反贪局局长们手中面对权力的权力很容易促使其孳生潜在的“优越感”,而经常接触到“腐败分子奢侈豪华的生活方式”,也会对他们产生某种心理上的刺激。

他认为,薪酬制度的不合理与办案经费的拮据,既是制约反贪局更好地推进反贪工作的障碍,“也是促使反贪局长们禁不住诱惑的一个原因”。“检察官们也是有家庭、有日常生活的人!”他说。

“你认为这样会有用吗?”当记者提到反贪局长轮岗制度的时候,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反贪局一位检察官微笑着反问道。最高人民检察院反贪总局一位检察官则形象地说:“如果是老鼠,你把他放到哪里去都会偷吃。”

而北京市检察院宣传处的那位工作人员则用曾经热播的电视连续剧《铁齿铜牙纪晓岚》中的人物来类比:“和绅轮岗到哪里都要贪污受贿,纪晓岚这样的在一个岗位上干几十年也让人放心。”他说,“轮岗充其量只是个形式,关键还是人,根本的方法是加强队伍建设。”

他甚至认为,一个“危险人物”如果被轮岗到别的岗位或地方,将会进一步扩大其破坏作用的范围和程度。

而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2004-2008年全国检察人才队伍建设规划》,提出要建立和完善“高级检察人才库”。规划指出,当前反贪部门急需四类人才,一是经验丰富、能够突破案件的侦查预审人员;二是具有现代管理素养、善于组织查处大案要案的侦查指挥人员;三是对职务犯罪规律特点和法律政策界限有研究,善于从全局研究思考问题的综合指导人员;四是运用专业知识和现代科技为办案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超常权力”监督缺位

但专家们却表达了截然不同的看法。许多人认为,监督机制的缺乏是造成反贪局长腐败高危化的重要原因之一。

中国公安大学法律系教授崔敏认为,人民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有权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进行监督,“而检察机关又对贪污贿赂等大量刑事案件自行侦查,却没有任何机关对它实行监督。”这种缺乏监督的机制弊端,正是导致反贪局乃至检察院权力“过分膨胀”的一个重要原因。

由于反贪局本身具有的对贪污贿赂案件初查、立案、侦查、预审等一系列独立的权力,加上作为其上级部门的检察院拥有的公诉权,使检察院和反贪局在面对这类案件时,“拥有某种程度上来说具有决定性的超常权力。”也正是由于这种“权力”的存在,甚至曾经使反贪局长这个职务成为买官者眼里的“肥缺”。

最高人民检察院正积极采取措施,强化对自身的监督机制建设。从去年开始,最高检在全国检察机关推行“人民监督员制度”,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社会知名人士对检察院进行监督。

正在修改中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案件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将明确要求,“所有承办直接受理侦察案件的检察机关都应当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接受人民群众的社会监督,人民监督员享有独立发表意见和表述的权利”。

最高检的另一个措施就是刚刚提出的反贪局长轮岗制度。不少专家认为这一制度是“强化监督、缩短腐败暴露周期、加大腐败成本”的一个可行办法。当前主要的问题就是“在全国范围内的轮岗交流,与检察院的现行管理体制和人事体制有一定冲突,需要进一步理顺”。一位专家对记者说,“这也可能是具体实施办法未能及时出台的原因之一吧。”

但专家们也指出,这些措施只是当前情况下一种“无奈的解决办法”,根本的解决途径还是体制的理顺。

崔敏教授认为,“严格实行侦、控分离,克服对检察机关的自行侦查活动无人监督的弊端”,才是彻底解决面对贪污贿赂类案件时,对反贪局长权力监督乏力的根本途径。

 
 
 
作者:选稿:李宏洋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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