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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春期合同”折射了什么?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06日14:06 新民晚报

  现在,一些企业的青年女工正受到“青春期合同”的困扰,很多企业只与23岁以下的女工签订劳动合同,女工一旦结婚或者生孩子,则不再续签——

  “青春期合同”折射了什么?

  调查显示,“青春期合同”现象在酒店业、纺织业等劳动密集型的企业中尤其严重。
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有很多方面,如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等。但是,最主要的还是“经济”原因。按照国家的规定,女职工享有结婚、孕检、分娩、哺乳等一系列劳动保护待遇。为追求利润最大化,避免所谓的“性别亏损”,一些企业未等女工结婚,就将其解聘,以避免为婚后女工支付国家明确规定的相关费用。通过不断淘汰已到婚期的女工,企业减轻“包袱”,“轻装前进”,挣得更多的利润。

  “青春期合同”现象折射出女职工的困境,也产生很大的社会危害。有些青年女工为保住来之不易的工作,往往“打碎牙往肚子里咽”,不敢恋爱、结婚,万一怀了孕只能偷偷地做流产手术。更有些因结婚生子而被企业“抛弃”的女工无班可上,生活窘迫。

  从女大学生求职难,到企业女工签订“青春期合同”,这些现象背后都隐藏着一个共同的潜台词:性别歧视。

  结婚和生育不仅是女人应享有的最基本权利,更是她们为社会、为繁衍下一代作出的贡献和牺牲。为此,世界各国均用法律的形式予以保护,以维持整个社会的发展和平衡。我国《宪法》《民法》等法律法规明文规定,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遏制“青春期合同”现象不能仅靠女职工的个人力量。相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女职工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当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势单力薄的她们常常无能为力,无法抗衡,无力维权。更重要的是,在市场配置资源的机制下,企业有权选择员工,这就让一些单位得以打着“自主”选择的旗号歧视女性。

  女性的权利是否得到保护,在一定程度上代表着一个社会的文明程度,决定一个国家谋求人的全面发展的总体质量。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是推动社会和谐发展的需要。有关部门应将保护妇女权益的法律条文具体化,让那些自私自利的企业主没有法律空子可钻。

  人民日报(惠铭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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