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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收购”好过选择“清算”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06日17:51 金羊网-羊城晚报

  《意见》保护了中小投资者,但大额资金投资者须加强风险意识如果金融机构呆坏账极高,资产质量极差,债权人可能颗粒无收个人投资者将资金挂在单位名下操作,可能无法以个人投资者标准收购金融机构“出问题”,国家出台的“个人债权收购”意见将分类“扶助”投资者

  本报讯记者韩平报道:本次央行等部门发布的《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收
购意见》将所有存放在“出问题”的金融机构的资金统一进行收购,而目前不少证券公司传出“托管、兼并”等不利消息,不少股民关心自己所在的证券公司如果出现问题,自己的保证金是否能够全额收回。

  与以前一些问题券商出事后,所有个人客户的保证金100%由政府承担不同的是,此次对有关证券公司中客户保证金的情况进行了分类。另外,也有专家指出,如果从委托理财资金安全性来看,投资者选择接受收购比选择参与金融机构清算财产分配更“划得来”。按公司破产有关规定,企业清算财产将先保障职工利益,然后是债权人,最后是股东。

  对于绝大多数被撤消的金融机构来说,其资产能够100%清偿欠债的情况极为少见。之前广东国投的破产清算,经过中介机构的大力追缴,债权人的平均清偿率仅为19%。如果金融机构呆坏账极高,资产质量极差,债权人可能颗粒无收。

  从意见来看,对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实行全额收购。而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收购意见明确是指客户为保证足额交收而在证券公司存入的资金,出售有价证券所得到的所有款项(减去经纪佣金和其他正当费用),持有证券所获得的股息、现金股利、债券利息,上述资金获得的利息。这部分资金只要以个人名义存入,并自己操作,就可获得全额收购。

  对其它个人债权本金,收购意见提出国家也将予以收购,但并非全额收购。其它个人债权主要是一些投资类产品和不符合监管规定的产品,比如券商对客户承诺实行保本保利的委托理财,以及一些个人进行的国债回购等。只有这部分资金被证券公司挪用而形成债权的,才进行收购。如果本身资金没有被挪用,仍在客户自己的账户下,便不存在收购债仅的问题,也无需进行债权登记。

  另一方面,过去有个人投资者为参与国债回购,将自己的资金挂在单位名下操作;收购意见表示,由于对这部分资金的真实性无法一一核实,仍按机构投资者资金对待。同样,如果是单位的资金、或者是多人的资金放在一人名下,无法核实的也按个人投资者的收购标准收购。

  有关负责人指出,按照《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这些投资所产生的风险本应由投资者自担风险。但是,考虑到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尚不完善,绝大多数居民家庭的金融资产在10万元以下,一些投资者的金融风险意识比较薄弱,国家对10万元以下的小额债权实行全额收购,对10万元以上部分九折收购。

  广发证券经纪部的总经理赵桂萍表示,此次收购意见明显体现出对中小投资者的保护。而机构投资者、尤其是拥有大额资金的投资者,在今后选择金融机构时也要具有风险意识。另外,从收购意见来看,国家实行名实相符的收购政策,对今后参与股市的资金的安全性有了较大的保障,但对机构投资者来说,在资金出入方面可能不像过去那样方便了。

  解读前天,由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联合制定的《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收购意见》正式出台,这无疑为广大储户和证券投资人带来了一个大利好。不少银行人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都认为这是一件“大好事”,将为保障储户和投资者利益带来积极作用。1.《意见》适合什么样的人群?

  《意见》明确指出,将按照“依法清偿、适当收购”的原则处理停业整顿、托管经营、被撤销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被处置金融机构)中的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问题。这些金融机构不包括期货经纪公司和保险公司。除此之外的所有金融机构均包括在内。2.收购标准是什么?

  《意见》中规定,个人储蓄存款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合法本息将全额收购;2004年9月30日(含2004年9月30日)以前发生的收购范围内的其他个人债权的本金部分按照以下标准收购:同一个人(即同一身份证号的个人,下同)债权金额累计在10万元(含10万元)人民币以内的,予以全额收购。同一个人债权金额累计在10万元(不含10万元)人民币以上部分,按九折价格收购。3.收购过程是怎样的?

  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经托管组或清算组甄别确认后提出收购申请,报监管部门批准后,在实行第三方存管的同时支付收购款。

  对停业整顿、撤销的金融机构和托管经营后需要撤销的证券公司,个人债权分公告、登记、甄别确认和支付收购款四个阶段进行。托管经营期间的证券公司,托管组可比照下列要求进行个人债权登记、甄别确认。份证明及个人债权收购确认函到指定银行领取收购款。银行收回个人债权收购确认函。4.收购花费资金从哪儿来?

  对需收购的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额度,在金融机构被公告处置日前会由监管部门测算,会同财政部、人民银行初步确定后,报国务院批准。收购个人储蓄存款和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款项全部由中央政府负责;收购其他个人债权的资金由中央政府负责90%,其余10%由金融机构总部、分支机构、营业网点所在地省级政府分别负责筹集。收购资金的最终使用额度以甄别、确认并经过审核后的数字为准。

  地方政府负责筹集10%的收购资金,如地方财力确有困难,可向人民银行申请再贷款解决。

  本报记者 刘薇(夏天/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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