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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出问题”,《个人债权收购意见》将分类“扶助”投资者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07日01:14 金羊网-新快报

  选择收购比清算更划算

  《意见》保护了中小投资者,大额资金投资者须加强风险意识

  若金融机构呆坏账极高,资产质量极差,债权人可能颗粒无收

  资金挂在单位名下操作,可能无法以个人投资者标准收购

  10万元以下债权国家可全额收购

  新快报讯(金羊)本次央行等部门发布的《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收购意见》将所有存放在“出问题”的金融机构的资金统一进行收购,而目前不少证券公司传出“托管、兼并”等不利消息,不少股民关心自己所在的证券公司如果出现问题,自己的保证金是否能够全额收回。

  以前一些问题券商出事后,所有个人客户的保证金100%由政府承担,但此次对有关证券公司中客户保证金的情况进行了分类。另外,也有专家指出,如果从委托理财资金安全性来看,投资者选择接受收购比选择参与金融机构清算财产分配更“划得来”。按公司破产有关规定,企业清算财产将先保障职工利益,然后是债权人,最后是股东。

  对于绝大多数被撤消的金融机构来说,其资产能够100%清偿欠债的情况极为少见。之前广东国投的破产清算,经过中介机构的大力追缴,债权人的平均清偿率仅为19%。如果金融机构呆坏账极高,资产质量极差,债权人可能颗粒无收。

  从意见来看,对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实行全额收购。而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收购意见明确为客户为保证足额交收而在证券公司存入的资金,出售有价证券所得到的所有款项(减去经纪佣金和其他正当费用),持有证券所获得的股息、现金股利、债券利息,上述资金获得的利息。这部分资金只要以个人名义存入,并自己操作,就可获得全额收购。

  对其他个人债权本金,收购意见提出国家也将予以收购,但并非全额收购。其他个人债权主要是一些投资类产品和不符合监管规定的产品,比如券商对客户承诺实行保本保利的委托理财,以及一些个人进行的国债回购等。只有这部分资金被证券公司挪用而形成债权的,才进行收购。如果本身资金没有被挪用,仍在客户自己的账户下,便不存在收购债仅的问题,也无需进行债权登记。

  另一方面,过去有个人投资者为参与国债回购,将自己的资金挂在单位名下操作;收购意见表示,由于对这部分资金的真实性无法一一核实,仍按机构投资者资金对待。同样,如果是单位的资金、或者是多人的资金放在一人名下,无法核实的也按个人投资者的收购标准收购。

  有关负责人指出,按照《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这些投资所产生的风险本应由投资者自担风险。但是,考虑到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尚不完善,绝大多数居民家庭的金融资产在10万元以下,一些投资者的金融风险意识比较薄弱,国家对10万元以下的小额债权实行全额收购,对10万元以上部分九折收购。(日京/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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