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燕赵都市报:市场经济社会中工会不能缺位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07日08:08 燕赵都市报

  作者:袁媛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今年9月通过的《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于11月1日起正式开始施行。《实施办法》中多项内容进一步明确化具体化,主要包括:职工可以自发组建工会,十人联名,向上一级工会申报可建立工会;未及时建工会的要建工会筹建组织,拒不组建工会要交筹备金等。

  近年来经济的繁荣推动了企业的迅速发展和职工数目的增长,但同时亦附带而来劳资纠纷高密度爆发而个人维权乏力的社会危机。在日趋紧张的劳资关系中,原本应当充当劳工利益代言人的工会却存在着惊人的缺位。一年前深圳市出台了《工会法》的实施办法,广东省以此为经验,意在形成查缺补漏的全省性法规,是对语多含糊而频遭尴尬的《工会法》的一个关键补充,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但不久前检查出的戴尔、柯达等跨国公司没有工会的情况,从一个侧面让人看到工会的尴尬和缺失。还有一些国有、集体改制企业削弱、撤并工会组织后,导致会员流失严重。与此同时,队伍庞大的进城务工人员因流动性大,不易被吸收进工会组织,大部分人员都游离在组织之外。

  导致这种状况的主要原因是多方面的。一些地方领导认识的偏差,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和发展地方经济出现矛盾时,片面强调投资方利益,忽视对职工利益的保护。一些企业经营者怕花钱、怕找麻烦,怕卷入政治影响生产经营。职工自主入会意愿不强,工会组建缺乏内在动力。法律法规的缺失,导致工会组建成为无源之本。

  同时,在现有的工会制度安排下,中国的工会系统,事实上并非真正意义上的行业协会,不但要依附于用人单位,还要依附于各级政府的行政权力,处处受制,妨碍了其作用的充分发挥。工会干部的地位与经营者的地位实际上不平等,工会干部的利益依附于上级和本单位领导,成为一些工会干部难以履行职能的症结所在。同时劳动法的配套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完善、不健全,政府执法力度不够,部分单位没有建立健全维权机制,也使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现象得不到有效遏制。

  所以必须完善相关立法,并切实采取有力措施促进工会组建工作。哪里有职工,哪里就应有工会,这是工会组建工作的精髓所在,市场经济中广大的劳工群体呼唤工会的蔚然建设,使得劳资角力中工会不再缺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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