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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精神病患者在医院自杀 院方被判赔偿7万元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07日11:37 新华网

  新华网济南11月7日电(刘国林、王向东)山东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日前审结了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精神病患者王某在医院治疗期间自杀身亡,医院因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而被法院判决赔偿患者家属损失7万余元。

  2003年1月6日,王某因患精神疾病被其亲友送至日照市某医院治疗。经医院诊断,王某被确诊为妄想型精神病。王某入院治疗时,医院与王某的法定监护人签订了一份《住院协
议书》。《协议书》规定:“我院除了个别危重病人外,一般不留家属陪伴。”2003年1月26日12时,王某在医院的厕所里上吊自杀身亡,王某自杀所用的工具是医护人员打扫卫生时用的抹布。王某家属认为,王某自杀身亡当天的值班护士并无医疗或护理资质,由于医院未能尽到治疗、看护职责,致使王某上吊自杀,故诉至东港区法院要求医院赔偿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因患妄想型精神病而入院治疗,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王某的监护责任应由医院承担。由于医院病房内放置物品不当,致使王某利用病房内的抹布上吊自杀身亡。同时,医院未能提供当班护士的护理资质证明,故王某的死亡与医院管理不当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医院未能尽到保障病人安全的注意义务,应对王某死亡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据此,法院依法判决医院赔偿王某家属死亡补偿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丧葬费、尸检费等各项损失7万余元。(完)(责任编辑:吕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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