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规定商家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最高罚款五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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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07日16:48 新民晚报 | ||||||||
本报讯 (记者姚丽萍)经营烟酒的场所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标志,否则最高罚款达500元。这是《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草案)》(修改二稿)最新作出的创制性规定,这一草案拟于本月底经市人大常委会三审后提交表决。 本报9月14日率先报道立法草案有关“任何经营场所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规定,以及实施这一规定面临的困境。
这一规定沿袭了上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相关规定,而上位法对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未作出相关处罚规定。工商部门表示,行政执法对此类行为的管理有难度。 就此,立法草案的修改二稿作出了创制性规定。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黄钰说,这个规定是经营烟酒的商家必须履行的义务,它不但警示了商家,提醒未成年人不可越“雷池”,而且也广泛告知全社会参与未成年人保护。 对于商家而言,将醒目摆放标志牌的成本与不摆放相比较,应该会作出合适的选择。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