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实行粮食流通统计制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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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08日01:58 新京报 | ||||||||
企业凡涉及收购、销售、储存等粮食业务,明年起都须报送相关资料 新华社武汉11月7日电(宋玉玲袁志国) 近日,湖北省粮食局依法公布一项加强粮食流通管理的重要举措:凡在湖北省境内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和进出口等业务的粮食企业,不论所有制性质如何,自明年
湖北省粮食局负责人说,粮食市场放开后,相当一部分民营和个体粮食企业的数据难以统计,给粮食种植和管理等带来很大困难。根据《统计法》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等法规规定,湖北省粮食局制定《湖北省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统计内容包括粮食购进、销售和库存等数据,各粮食经营企业,都必须建立统计台账,统计台账保留期不得少于3年。对违反统计法规,不按制度上报统计数据,或虚报假报瞒报数据的企业和经营者,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令改正、警告、罚款、暂停或取消粮食经营资格等处罚,还可由工商部门吊销其经营执照。 同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统计工作中,涉及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和企业、个人及家庭的调查资料等,对外提供与公布时,将严格按有关保密规定执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