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保护民工权利应有更具体的作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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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08日06:28 北京青年报 | ||||||||
全国总工会近日连出“重拳”,一方面出台“六大措施”,帮助农民工加入工会,以实现“哪里有职工,哪里就有工会”的目标;另一方面则建议修改刑法,对重大、恶性欠薪企业负责人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建议政府出台企业工资支付信用制度、欠薪保障制度等,杜绝拖欠工资现象的发生;建议在各类企业广泛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完善工资决定和正常调整机制;建议劳动监察部门严格执法,除责令欠薪企业补发所欠工资外,还必须支付法定数额的赔偿金等。作为一个强烈的信号,这些措施的出台表明,全国总工会正在试图以更积极
目前,除了政府的政策关怀之外,全国总工会及下属机构,是唯一可能为职工撑腰的“娘家”。现在,全国总工会以明确的态度和行动,承认了农民工的职工身份,并将其明确纳入自己“呵护”的范围之内,对农民工而言当然是好事。至少从理论上说,各级工会活动场所“职工之家”牌匾下的大门,也开始向农民工敞开,农民工有望改变一直以来无“家”可归的窘迫境遇。 但是也必须看到,仅有热情的态度和政策性的措施,又是远远不够的。若要真正保护包括农民工在内的所有职工的权益,工会组织必须进一步明确自己的身份,把“屁股”明确地坐到职工一边。同时采取更加具体的行动,为每一群甚至每一个职工的具体利益而奔走和抗争。 中国经济成分的多元化已成不可逆转的大势,随之而来的是职工与企业之间的关系,已经发生了多种不同的变化。尤其是在那些以民间资本为主导的企业中,职工作为劳动者,与企业投资者或经营者之间,已经形成一种典型的民事关系。当企业与职工之间的利益冲突,以拖欠职工工资这样的极端形式大量出现的时候,发一点劳保用品或组织一场歌咏比赛式的工会活动,显然已经不能起到维护职工权益的作用。能不能真正为职工代言,能不能以具体的行动代表职工利益,有效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是检验今后工会工作的最重要的指标。 在全国总工会近期的建议中,希望将重大、恶性欠薪行为定义为刑事犯罪,是一个新颖的思路;建议在各类企业广泛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也为职工在维护自身权益时拥有更大的发言权提供了可能的基础。而且可能更重要的是,如果这几项建议得以实现,则有可能使工会在今后为职工争取合法权益时,拥有更明确的身份和更大的空间。在以往出现的各种工资纠纷中,职工个人作为诉讼或谈判主体,不但成本过高,也不能在更大范围内解决带有普遍性的问题,致使被拖欠工资的民工大多无力寻求法律帮助,却不得不采取“跳楼秀”之类的悲情手段。而如果全总的若干建议能够落实,使党领导下的工会组织,成为广大职工的集体意志和利益的真正代表,在“依法维权”的基础上,努力维护、争取职工的各项合法权益,则不但职工的权益将得到保障,职工与企业之间的关系,也有望在新的制度保障与力量对比中,得到相对合理的调整。 不过如全总所披露的那样,目前拖欠民工工资依然严重,前清后欠的现象大量存在,部分职工苦不堪言。即使工会全情、全力地投入,问题也未必能够迅速得到解决。职工,尤其是其中处境更加艰难的农民工的权益保护,需要工会做出更多、更具体的努力,比如代表职工与企业进行一次又一次具体的协商谈判,或为了讨要欠薪而进行一桩又一桩法律诉讼。 相关报道见本版 作者:张天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