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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农民放心就医--关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的话题之四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08日09:50 河北日报

  “用什么药,做大的检查,医生都征求了我的意见。”日前,在迁安市人民医院为妻子办理住院报免手续的迁安镇毛家洼村农民张边生告诉记者,“现在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可以放心去医院看病了,不用担心医生乱开药、开贵药、滥检查。”

  张边生的这份坦然,缘于迁安市人民医院与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签订的一份服务协议。协议明确规定,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来定点医疗机构看病享有知情权、选择权、
公平权等。

  开大处方、滥用贵重药品、进行不必要的辅助检查等现象,在实行合作医疗的农村同样存在。一些医疗机构片面追求经济利益,忽视其社会责任,这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看病贵”,增加了老百姓的经济负担。在采访中,很多农民向记者表示了感慨和担忧:“这头补,那头涨,本来花5元能治好的病,却因参加合作医疗花了10元、20元,甚至更多,给农民补的那点钱还不够涨的”,“如果这种歪风不禁止,就是再多的合作医疗资金也可能在短期内花光”……

  要让老百姓真正享受合作医疗带来的好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规范医疗单位医疗行为。为此,省卫生厅制订了一个详细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比较大众化的药品也都榜上有名,同时规定了报销范围、统一了药品价格和收费标准,以约束双方行为。

  3个试点县(市)也根据各自实际情况采取了相应措施,严格按照用药目录的有关规定对农民报销的医疗费用进行审核。

  在迁安,实行与定点医疗单位签订“服务协议”的方式,明确了其享有的权利和义务。曲周、枣强也都有明文规定。如果不按规定办事,医疗机构就会被取消定点资格,相关责任人要承担相应责任。

  迁安市作出规定,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必须公开合作医疗用药目录,让参合农民了解合作医疗范围,做到事前告知,给农民以知情权。如果使用合作医疗用药目录外的药品、大型医疗检查必须征得农民同意,做到事中控制,给农民以选择权。合作医疗用药目录药品使用率为95%,超出目录用药按30%扣拨医疗单位先行垫付的合作医疗补偿资金,大型设备检查阳性率65%以上,每低于1%的给予一定比例惩处。

  曲周、枣强的情况也相差不多。医疗单位为患者使用规定用药目录范围内的药品须达90%以上,若使用目录以外药品未经病人或其家属同意签字,对经治医生实行首次提醒、二次警告、三次处罚制度。患者受损害的利益由经治医疗机构(或医生)负责。大型和非常规检查治疗项目(如CT、彩超、监护、特护等)未经病人或其家属同意并签字和上级医师或主任批准,报销费用由医疗机构或医生负担。报销费用中的不符合报销部分和不合理收费部分,县管理中心不予以报销,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自行负责,应报而未给病人报销部分,由负责报销机构的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于3日内亲自登门退款并向农户赔礼道歉。

  记者感言:建立新型合作医疗制度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必须与深化农村医疗卫生改革、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加强药品购销监管等工作紧密结合。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其复杂性和艰巨性,只有坚持统筹兼顾、扎实推进,才能使这项制度具有持久的生命力。本报记者张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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