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循环经济”将有法可依 |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08日09:51 河北日报 | ||||||||
新华社上海11月7日电(记者李斌)正在上海举行的中国循环经济发展论坛2004年会上,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主任委员毛如柏透露,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在审议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草案中强调了“循环经济”4个字,循环经济理念正进一步渗透到立法进程中。 设计寿命30年的垃圾处理场“短命”到13年、我国资源匮乏却大量浪费……毛如柏说
全国人大环资委副主任委员冯之浚赞成我国应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加快完善循环经济相关法律法规体系。他说,对于现行的相关法律,如清洁生产促进法等,各级政府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并完善配套措施,做到监督到位、执行有力、奖惩分明,企业和个人要积极配合。 “我国应该抓紧制定各类相关法律法规,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条例、废旧家电回收利用管理办法、清洁生产审核办法等,并且完全有必要制定一部详细的循环经济法作为发展循环经济的基本依据。”这位刚主编出版《循环经济导论》一书的权威专家说。 循环经济立法近年来在一些发达国家发展迅速。日本颁布了《推进建立循环型社会基本法》、《促进资源有效利用法》等法律,德国1996年生效的《资源循环和废物管理法》,成为建设循环经济的基本法。 目前,循环经济在我国不再仅是一种理论。部分省市提出了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资源节约型城市、生态城市的目标,并着手进行试点,编制规划和地方性法规。有关部门还组织开展了循环经济与资源节约型社会“十一五规划”和发展战略的研究,并着手进行循环经济立法的前期工作。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