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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支付农民工工资 不能用实物代替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08日10:00 中国广播网

  广网成都11月8日消息 (记者邵立肃郑轶)年关将近,为确保建筑企业依法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昨日,四川省劳动保障厅转发了劳动保障部、建设部关于《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要求企业每月至少应当支付一次农民工工资,不得以实物、有价证券等代替货币支付。

  据了解,《暂行办法》规定凡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
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建筑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和《最低工资规定》等有关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拖欠或克扣。企业应依法通过集体协商或其他民主协商形式制定内部工资支付办法,并告知本企业全体农民工,同时抄报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企业应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也可委托银行发放农民工工资,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者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企业因被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追回的被拖欠工程款,应优先用于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从今年11月起,四川各地要建立企业工资支付情况定期报告制度,建立实施工资支付保证金等办法。同时,进一步健全并实施涉及农民工工资待遇的案件快速处理机制。

  企业未按照约定支付工资的;支付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拖欠或克扣工资的;不支付加班工资的;侵害工资报酬权益的其他行为,农民工有权向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举报。来源:中国广播网责编:囡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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