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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工会主席被“炒”谈经理人员兼职工会干部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08日10:37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主题词:工会就是工会,它是社会团体,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工会主席及工会工作人员根本不需要与公司管理层的经理人员相提并论。

  北京三环相模新技术有限公司兼职工会主席唐小东被解职一案引起了媒体的关注。从人力资源管理的角度,笔者认为在我国的企业中,经理人员兼职工会主席确实使其处于一种尴尬的境遇。工会主席兼职对工会工作来说有利有弊,从人力资源管理的角度来说,属于一
种不规范的情形;探索人力资源管理理论,正确认识工会及其干部在企业中的角色,也是一个新课题。

  公司经理人员属于管理层,作为管理人员其承担着谋求公司发展和为资本增值、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的责任。就其行为方式来说,职务性的要求就是执行决策。经理人员这样的职务特性决定他与工会的组织行为不尽相同。如果说经理人员在于管理决策和组织执行决策,那么,与此相反,工会则侧重监督决策及决策执行。两种完全不同的行为方式,就决定工会主席这个角色不能由公司经理人员兼任。

  工会人士也认为,由公司经理人员兼职工会主席有助于提高工会地位,更便于工会开展工作。但事实却并非如此。如果由公司总经理兼任工会主席,也许能够表现为工会有着较高的地位。在公司制企业中,总经理受雇于股东,是资方的代言人,如果总经理同时也是职工方利益的代表,最后牺牲的只能是职工的利益。而且,客观上,不可能是总经理甚至副总经理兼任工会主席,往往都是由二级经理即部门经理兼任工会主席。如果用企业的总经理和部门经理级别对比,这样的兼职,不仅没有显示出工会组织更高的地位,实际上总被认为是对工会地位的矮化。因此,在这样的情况下,有意和无意之间,工会组织则成了公司的一个下属部门,而且是可有可无的部门———因为工会在公司经营管理运作的过程中没有更具体明确的岗位职责。

  工会主席作为二级经理人员,参与公司重大决策的广度和深度都有限,二级经理人员主要的职责是组织落实董事会和总经理的决策。所以,如果寄希望于因其担任的行政职务而影响公司的决策,更好地履行工会的基本职责,是有很大局限性的。另外,作为执行决策的人员职务责任又要求其必须服从总经理的指令,这就决定了二级经理人员兼任工会主席几乎很难发挥其在工会方面的作用。北京三环相模新技术有限公司总务经理兼工会主席唐小东自己也坦言:“公司与工人的矛盾开始表现出来,当时我在公司总务部,大家有什么意见都来我这反映。但是我作为总务部经理,又只能执行公司的决定。”两个完全不同甚至是对立的角色集于一身,经理人员兼任工会主席就不能不处于一种尴尬的境遇。

  之所以出现二级经理人员兼任工会主席的现象,大体有三种原因:

  首先,上述以权力为基点的思维方式使然,认为只有担任一定领导职务才能有“权力”,有权力就好办事。其实,在公司这样以营利为目标的经济组织中,权力并不像官本位的政府官员那样可以自如使用,其权力更表现有以利润指标为导向的评价标准。营利的最简单而有效的办法就是“减员增效降低劳力成本”。在两者的权衡中即便是兼职工会主席也不能不牺牲职工的利益,甚至是在无意中侵害了职工的合法权益。

  其次,就是从公司人力资源管理的角度看,为了减少人工成本有意使二级经理兼任工会主席。成立工会,对于公司来说客观上加大了其人力成本:一方面依法要按照《工会法》的规定向工会支付相当于包括非会员职工在内的全体职工的工资总额之2%的经费,一方面工会主席还要享受一定级别的工资等待遇。如果说支付工会经费是必须履行的义务而不得不为之的,那么减少工会主席及其工会干部的开支则是公司自己内部可以变通的。最简单的做法就是工会主席及其工作人员全部兼职化。很显然,这样的兼职往往是被公司操纵,而工会主席及其工会的作用也就可想而知了。

  最后,按照工会章程规定的组织原则,工会主席是在会员代表大会上经民主选举产生的。作为工会会员,每个人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从理论上说,当选工会主席是会员的信任,但是,经理人员当选工会主席也是有多种原因的。首选是当选者受到职工的拥戴,理应当选。另外,应当看到的是,也有可能是选举人更看重经理人员在公司管理层的职务,寄希望通过这种管理职务更好地维护职工的利益。由此,当选的经理人员则只能周旋于公司及股东利益和职工合法权益之间。

  经理人员兼任工会主席也不便于公司对劳资关系的管理。从经理职务来说,依照公司岗位职责的要求及相应的管理制度,出现问题将被追究“领导责任”,视其情节轻重予以降薪降职处分,甚至追究刑事责任。唐小东主席的情况就是这样。从企业管理来说,唐小东作为总务经理,对卫生行政部门给公司造成处罚的“领导责任”,是难辞其咎的;但是,作为工会主席他在与公司交涉未果的情况下向卫生行政部门反映情况又是维护职工身体健康权的行为。这或许就是经理人员兼职工会主席尴尬的原因所在。

  《工会法》第二条规定:“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各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第十四条规定:“基层工会组织具备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由此可见,工会就是工会,它是社会团体,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所以工会主席及工会工作人员根本不需要与公司管理层经理人员相提并论以及进行级别待遇套用。如果能够这样思考问题,就应当尽可能回避经理人员兼任工会主席或工会工作人员情形。从人力资源管理的角度看,工会主席可以依照有关部门规定享受总经理的“待遇”,但是工会主席及工会工作人员并非公司管理层的编制。

  从北京三环相模新技术有限公司对总务经理兼工会主席唐小东解职的案件中,我们是否可以得到这样的启示:尽可能回避经理人员兼职工会主席的情况,如果一定要节省劳力开支,可否由党组织书记兼职工会主席或在非经理人员中产生工会主席;为了使工会及工会工作人员能够更好地开展工作,可以通过完善法规、政策及公司规章制度,加大对工会及其工作人员权益的保障力度,并使这些成为一种制度安排而不是套用和占用经理人员编制。(作者单位:北京巴特尼公司人力资源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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