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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经六年终于有果 170件走私宝石拍了162万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08日16:45 温州新闻网

  温州新闻网11月8日消息:10月30日上午,170件钻石、蓝宝石、红宝石由鹿城工商分局巡查大队的严密护送下,在浙江省罚没走私物资拍卖行成功拍卖。这些珠宝是鹿城分局在1999年查获的两起经销无合法手续进口宝石案件中没收的,共计1595.711克拉,其中钻石134件419.466克拉,红宝石14件485.47克拉,蓝宝石22件690.775克拉。最终这些宝石以162万元的总价,分别归属温州的金某和杭州的鲍某两位珠宝商。

  这批价值百万的珠宝,缘何在查获后时隔6年才拍卖?

  查获走私宝石大案

  1999年12月25日,鹿城工商分局执法人员在市区一酒店查获王某、罗某涉嫌倒卖走私宝石案,现场依法扣留各种规格的宝石106件,共计1553.79克拉。这批宝石经浙江省珠宝玉石质量监督检验站鉴定,并出具书面证明,结论为:“根据送检样品的切工及宝石内含物等特征的分析,认为该批宝石由境外进入。”

  据王某、罗某交待,二人受雇于台湾商人周某,周某从香港偷带宝石入境,交给王某、罗某及其他人员在大陆各地分头销售。1999年12月24日,王某、罗某共携带111件计1582.561克拉的多种宝石前来温州,已将其中部分销售给温州某金楼和某钻石首饰店。2001年10月25日,浙江省工商局批准了该局对案件作出无主财产的处理决定。

  法院审理一波三折

  2002年3月,该局向王某、罗某发出无主财产处理的书面通知。2002年4月4日,涉案的厦门天俐来工艺品有限公司与王某、罗某及代理律师共同向鹿城区人民法院起诉,认为自己就是被扣留物品的“主人”。一审法院庭审后认为:原告均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裁定驳回起诉。三原告不服,随即于同年8月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提供不出充分证据证明被告所扣物品属该公司所有,因此维持一审法院关于这一部分的裁定。一审法院在继续审理后,于2002年10月30日作出一审判决,撤消了该局作出的无主财产的处理决定(通知),并责令该局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再罚再判终有结果

  2003年3月,鹿城工商分局根据以上二级人民法院的判决,重新整理此案材料,,对王某、罗某实施行政处罚,没收被扣留的全部宝石。当事人不服,于2003年10月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就工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提起行政诉讼,并要求对被扣宝石的产地再作鉴定。2003年12月3日第一次开庭审理,在法院的主持下,原、被告双方共同将被扣宝石抽样送往北京国家珠宝玉石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测,结论为“根据GB/T16552等国家标准,样品产地不可测定。本报告所示检验结果不具产地信息”。于是,2004年2月17日,一审法院举行第二次庭审质证,并于2004年3月1日作出判决,认定:两次检验报告相矛盾,因此不予采信;但原告王某、罗某也未提供任何一种合法有效的进口手续、合法经销单位的合法发票、合法决定书的证据,故被告对王某、罗某作出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至此,历经六个年头,鹿城工商分局取得了本案的最终胜诉。(汉祥周建林赢)(来源:温州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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