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出台安全事故处理办法 重大事故2小时上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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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09日02:58 东方新报 | ||||||||
重大安全事故两小时内上报 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由事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在事故发生后2小时内报告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记者昨日从长沙市政府获悉,新出台的《长沙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暂行办法》对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作出了明确的要求。同时,过去长沙市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时,按照本办法执行。
举报安全生产事故有奖 据了解,长沙市行政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中发生的事故,都适用本办法。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和阻挠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并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举报生产安全事故,接受举报的部门应当对举报人予以保护和奖励。 负责人不得在事故期间擅离职守 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或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及时采取自救措施,保护事故现场,并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事故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启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应立即赶赴事故现场,不得在事故抢救期间和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 工会代表应参加事故调查组 按规定,轻伤、重伤事故由事故发生单位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由本单位安全、生产、技术等有关人员及本单位工会代表参加。 60天应出具事故调查报告 《暂行办法》还规定,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完成事故调查工作、写出事故调查报告并报有权作出事故批复结案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特殊情况一般不得超过90日。 新报记者 岳冠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