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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负债让工会还,违法!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09日09:19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近一段时间,乌鲁木齐市接连发生多起因企业欠债,经法院裁定后将企业工会独立账户上的款额划走的案例——

  经费被强行划走

  2004年9月27日下午,新疆昊天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工会收到一份中国农业银行电汇凭证
(回单)。电汇凭证上显示的划拨金额4634元,用途为案款。

  公司工会干事赵某立即前往中国农业银行乌鲁木齐支行某分理处核查情况。分理处的一位工作人员向她出具有昌吉自治州玛纳斯县人民法院送达的一份《民事裁定书》。“拿到法院的裁定书,我才得知确是我们公司的案子,但我不明白裁定书的被执行对象是公司行政方,为什么要划拨工会经费?”赵某说。随后,这位银行工作人员又出示了一份由玛纳斯县人民法院送达的《协助划拨(提取)存款通知书》。赵某在这份《通知书》上看到,法院的被执行对象为新疆昊天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工会。

  9月28日,赵某拿着由分理处出示的《民事裁定书》和《协助划拨(提取)存款通知书》复印件,向乌鲁木齐市总工会反映了情况。市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主任徐圣敏在仔细听取了情况汇报后表示:这种划拨工会经费的做法是违法的。划拨事件屡屡发生

  其实,在此前后,乌鲁木齐还发生过三起类似违法划拨工会经费的事件。

  此前,乌鲁木齐市无线电厂工会、橡胶厂工会,因为所在企业欠别人债务,法院判决执行时,竟然将厂工会的银行存款划走。

  2004年10月14日,乌鲁木齐市三建筑工程公司工会的财会人员,收到了一张中国建设银行乌市某支行的特殊转账借方凭证,该凭证上显示付款金额为23300元。转账原因:据乌鲁木齐市某法院2004乌执字第96号,扣划工会经费的依据是乌鲁木齐某法院的民事裁定书。原来是因为公司的债务,法院裁定由公司工会“履行判决书中所确定的给付义务。”

  在市总工会与相关法院及银行的协调下,这4起扣划工会经费的违法行为,除新疆昊天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工会一案,还正在与玛纳斯县人民法院协调解决之中外,其余3起已得到纠正。被错误划走的工会经费,均已退还给工会。工会经费受法律保护

  乌鲁木齐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市总工会主席成丽娴明确表示,《工会法》有明确规定,企业或单位所发生的经济纠纷,划拨工会经费为单位或企业还钱,这种做法是违规的。

  一位工会干部认为,事实上早在1997年5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产业工会、基层工会是否具备社团法人资格和工会经费集中户可否冻结、划拨问题的批复》中第三款就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中,不应将工会经费视为所在企业的财产,不应冻结、划拨工会经费及“工会集中户”的款项。法院作为执法机关,公正执法、文明执法也是法律赋予的职责所在。法院裁定书上的被执行对象,明明是企业的行政方,但最终被执行对象却变成了企业所在工会。希望这种违法执法的事情再也不要发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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