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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设立工会干部权益保障资助金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09日09:25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本报讯日前,山东省烟台市总工会出台《市直工会干部权益保障资助金使用办法》,将市直有关部门及所属基层单位,中央、省属及市直属单位专兼职工会主席(主任)、副主席(副主任)和专职工会干部列入保障范围。

  据了解,资助金的保障对象和标准分三类:一是因依法履行职责而受到打击报复,致使停职停薪、解除劳动合同等,且经劳动争议仲裁裁决认定的,其间,每月按当年烟台市职
工最低工资额给予资助。二是因依法履行职责而遭故意伤害致残的,按伤残程度(伤残程度按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序鉴定标准执行)给予一次性资助1000~10000元;三是因依法履行职责而遭受打击报复,造成失业、被侵害经济权益、受到侮辱、诽谤或人身伤害的,视情况资助部分法律援助金。(刘海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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