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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抒己见:怎能让建筑工人下井挖煤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09日09:27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2004年10月30日,辽宁抚顺市西露天矿一平峒内发生一起恶性事故,一股有害气体瞬间溢出,造成15人窒息死亡。据《沈阳今报》报道,出事之前,矿上已经将煤炭生产的工作承包给了一家建筑集体企业,15名死者竟是建筑工人。

  15条生命随着一股有害气体的突然渗溢,永远地辞别了人世,15个家庭陷入无比的悲痛之中。让人心痛的不仅仅是生命的消逝,还有对安全生产的无知和茫然。

  人们常说,隔行如隔山。建筑与煤矿本是两个完全不同行业,让建筑企业的工人改行挖煤,从事“专业不对口”的“地下工作”,岂不是强人所难。

  煤矿从业人员既是各类生产经营活动的直接承担者,又是安全事故的责任者,他们能否熟练掌握、使用和维护安全生产的“硬件”,对安全生产起决定性的作用,只有最大限度地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才能把不安全因素和事故隐患降到最低限度。但是,从业人员劳动技能的高低、安全防范能力的大小,不能由当事人“自控”,其“资质和水准”也不能由“雇主”自行确定。让建筑企业的工人挖煤,显然,从该矿承包开始,就为事故的发生埋下了隐患。

  井下作业作为特殊工种,其从业人员必需接受安全和操作技能培训,并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资格证书”是行业的入门证,应当成为用人单位招聘、录用劳动者的主要依据,成为政府加强市场管理、规避安全风险的有效措施。

  因此,用什么人来从事高危职业,不是某个人或某个单位的私事,对此,政府应当管起来、管到位。否则,类似的悲剧还会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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