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市劳模打破终身制七种情况取消荣誉称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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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09日10:32 法制日报 | ||||||||
乌市劳模打破终身制七种情况取消荣誉称号 本报乌鲁木齐11月8日电(记者潘从武)记者今天从新疆乌鲁木齐市总工会获悉,随着乌鲁木齐市首个《劳动模范评选和管理工作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11月2日正式实施,标志着乌市劳动模范荣誉称号不再享有终身制。
《办法》规定,劳动模范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取消其荣誉称号:主要事迹是伪造或系剽窃他人劳动成果者;因触犯刑律受到刑事处罚者;因犯严重错误受到开除、留用察看处分者或受到行政责任追究者;非法离境或自行定居国外者;劳动模范本人偷逃个人所得税数额在1万元以上或占缴税款30%以上者;劳动模范系法人或法定代表人,其公司或单位偷税数额在5万元以上、占应缴税款30%以上或欠税50万元以上者;劳动模范系法人或法定代表人的,连续欠缴职工社会保险费3个月以上,或欠缴工会经费者。 《办法》在对取消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的程序做出明确规定的同时,还对劳动模范享受的待遇做出了规定:市级以上劳动模范,每年安排一次身体检查;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原则上不能安排下岗;已退休的市级劳动模范,其养老金可按平均增资标准上浮5%;对有较大困难的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实行医疗照顾;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在取暖、子女就学方面有较大困难的,各级政府要从救助资金中予以重点帮扶;劳动模范每年可以带薪休养14天。 据乌鲁木齐市总工会有关负责人介绍,这是乌市同时也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首个劳动模范评选和管理工作暂行办法。出台该《办法》旨在将劳动模范的评选和管理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维护劳动模范这一荣誉称号的崇高性和纯洁性。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