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青年报:记者使命需要社会赋予一定特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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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09日11:06 北京青年报 |
昨天是第五个中国记者节。比起记者节初设时的激动和自豪,今年的记者节显得平静而平淡。即使是在自己的“阵地”上,记者节的消息也没有占用太多的版面或时段。倒是就在记者节的前一天,发生了中央电视台记者在北京安贞华联商厦门前采访时,遭商厦保安阻挡的事件。而在此前的一天,本报记者也在同一家商厦门口,遭到保安的群体围攻。而在今年4月深圳某报进行过批评性报道的两名记者竟然收到恐吓信,威胁将以百万元价格“买”他们的人头…… 而上述事件,不过是大量类似事件中的寻常个案而已,记者在采访过程中受到威胁、阻挠、殴打、拘禁,已经屡见不鲜。据中国记协统计,记者在采访工作中,其合法权利和人身安全受到侵害的现象呈逐年上升的趋势。 类似现象的出现并不意外。所有批评性、调查性、揭露性的报道,都必然会给被报道方的利益,带来不同程度的损害或威胁。如果仅从记者与报道对象之间的关系看,他们之间必然存在着尖锐的对立关系。采访活动所涉及的利益愈是巨大,这种对立便愈发尖锐和激烈,直至发生威胁、追杀等极端现象。这也就是“矿难真相”之类的报道总是伴随暴力阻挠的原因。 但是,记者的采访活动之所以合法,媒体从事新闻报道的权利之所以在世界各国普遍受到法律的保护,在于任何一个采访活动,都不是记者与被受访者之间的双边关系。公众获知事件真相的权利和愿望,赋予记者以非个人的身份进行采访的权利。如果在这一过程中引发利益冲突,也非记者个人与被访者之间的冲突,而是公众利益与被访者利益之间的冲突。因此,这种冲突显然不应视为一般的民事冲突,如果发生伤害,也不应视为一般的刑事案件。因为既然记者是受公众之托、社会之托而从事采访活动,社会就应该也必须赋予他们某种“特权”,即在合法的前提下,自由从事采访活动的权利。当有人试图侵害这种权利时,其挑战的是公众的权利而非记者个人或媒体的权利。 当然,权利存在的前提是保护,其中最有力的,莫过于法律的保护。如舆论曾经呼吁的那样,如果能以法律的形式,为记者的采访权进行明确的定义和保护,将有利于记者的采访活动少受干扰,有利于党的新闻事业发展,有利于实现新闻事业“三贴近”原则的实现。 而在法律之外,还需要以各种方式使公众完成对媒体价值和记者使命的重新认识。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中,新闻媒体既非某一特殊利益群体的代言人,也非单纯谋取自身利益的一般企业。于是记者的采访活动既是完成媒体所交付的任务,也是在实现公众所赋予的使命。社会公众对记者的正当采访活动,都应该多一分理解和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