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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核准建设项必须通过用地预审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09日11:21 云南日报

  云南日报网

  新华社北京11月8日电(记者张晓松)根据新修订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项目建设单位向有关部门申报核准或审核建设项目时,必须附国土资源部门预审意见;没有预审意见或预审未通过的,不得核准或批准建设项目。

  预审是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依法对建设项目涉及的土地利用事项进行的审查,是用地审批的前置关口。但是,目前,一些地方并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预审;有些地方只对单独选址项目进行预审,而对城镇建设项目用地没有进行预审;有些建设用地单位提交的材料不全,特别是缺少对用地合理性的审查等,使预审工作流于形式,没有起到应有的把关作用。

  国土资源部日前对《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进一步明确预审是批准、核准建设项目前的必备环节。新办法规定,核准或者批准建设项目前,应当依照规定完成预审,未经预审或者预审未通过的,不得批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不得办理供地手续。已经预审的项目,如需对土地用途、建设项目选址等进行重大调整的,应当重新申请预审。

  预审内容包括:建设项目用地选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供地政策;建设项目用地标准和总规模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占用耕地的,补充耕地初步方案是否可行,资金是否有保障;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的修改方案、建设项目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此外,为保证预审的质量,增强可操作性,新办法作出了实行分级预审的规定:应当由国土资源部预审的建设项目,国土资源部委托项目所在地的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受理,但建设项目占用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土地的,委托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受理。受理后,提出初审意见,转报国土资源部。涉密军事项目和国务院批准的特殊建设项目用地,建设用地单位可直接向国土资源部提出预审申请。应当由国土资源部负责预审的输电线塔基、钻探井位、通讯基站等小面积零星分散建设项目用地,由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并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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