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扎兰屯金融蛀虫套取银行百万元被判13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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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09日13:18 新华网 | ||||||||
新华网内蒙古频道11月9日电(巴特、张春丽) 工商银行内蒙古扎兰屯市支行房地产信贷部副主任丁毅挪用百万元公款大案,扎兰屯市人民法院于近日一审作出判决,丁毅被判有期徒刑13年。 今年7月8日,扎兰屯市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在查办案件中,发现丁毅挪用公款的线索后,立即赴工商银行展开初查,仅用7个小时便破此案,于当日立案侦查,并对犯罪嫌疑人丁
扎兰屯市检察院反贪局在本市及大连、齐齐哈尔、哈尔滨、兴安盟等地进行了历时两个月的大量调查取证,查清犯罪嫌疑人丁毅于2001年3月至2004年2月任工商银行扎兰屯市支行分理处副主任、房地产信贷部副主任期间,冒用他人姓名、虚构他人姓名、隐瞒真相、骗取有关审批人审批,在无任何财产抵押的情况下,共计骗取国家住房贷款和消费贷款31笔,合计人民币145.12万元的犯罪事实。至案发时,已按期还款16.80万元,被其非法挪用的128.32万元,用于借给他人进行营利性活动和偿还自己前期的个人贷款以及购买各种彩票。犯罪嫌疑人丁毅对以上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扎兰屯市检察院于9月30日向扎兰屯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法院认为,被告人丁毅系国有银行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他人和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性活动,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且挪用公款数额巨大,造成128.32万元的损失无法追回,应予惩处。依照刑法相关条款,丁毅被判有期徒刑13年。丁毅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