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察干部生活圈和社交圈不侵犯隐私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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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10日03:49 济南日报 | ||||||||
最近,浙江省委组织部出台《关于推行领导干部生活圈、社交圈考察的意见》。据悉,组织部门将采用个别谈话、召开座谈会、问卷调查等方法,到考察对象单位、所在社区、家庭、街坊邻里了解干部的个人修养、社会交往、家庭生活等情况。 这项制度一出台即得到不少群众的称道,称此举是将领导干部的“私生活”与其“前途”紧紧联系在了一起,有利于干部监督工作。赞扬声中,也夹杂着一些担忧和质疑:考察
这些担忧和质疑可以休矣。首先,我国《民法通则》中没有关于公民隐私权的具体内容,只是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的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以口头、书面等形式宣传他人的隐私,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名誉权的行为。”应当说,组织部门考察干部生活圈、社交圈,一般经过严格程序,了解的情况也都在内部掌握,因此不存在损害其名誉权的情况。 还有一种情况,如果某位干部在考察中被发现存在性质严重的问题,有必要让群众知道,组织部门也就有必要向外界公布。而这种公布并不构成对其名誉权的侵害。在世界各国的司法实践中,对于政府官员等公众人物,所给予保护的隐私权范围都非常狭窄,违背公共道德、损害公众利益、违反法律的行为,绝对不会被当作什么隐私来保护。作为政府官员,作为公众管理人物,老百姓对其个人情况是享有一定“知情权”的。 领导干部都是经过党多年培养的,掌握了人民给予的权力,党和人民难道不可以对他们的要求更高一点、更严一点?考察干部生活圈和社交圈无涉公民隐私权。(据新华社杭州11月9日电记者 张奇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