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兵条例即将出台拒服兵役可罚五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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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10日03:57 都市快报 | ||||||||
《浙江省征兵工作条例》草案昨提交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省人大法制委建议修改、审议通过后于12月1日起施行。 草案规定,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拒绝、逃避兵役登记和体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强制其进行兵役登记和体检,并可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并可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在两年内不得录用为国家公务员、国有企业职工、事业单位职工,不得办理出国出境、升学手续,是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职工的,两年内不予晋级、晋职,并给予相应处分。 应征入伍后拒绝服兵役被部队退兵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在两年内不得录用为国家公务员、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职工,不得办理出国出境、升学手续,原是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职工的,不予复工、复职,原是全日制高等学校学生的,不得恢复学籍。 每年12月31日前年满18周岁的男性公民,应于当年9月30日前持本人身份证、学历证明到指定兵役登记站进行兵役登记,并领取兵役证。已领取兵役证但未征集入伍的适龄公民,在年满22岁前,应每年携带兵役证到兵役登记站办理核验手续(依法应当免征、不征的除外)。 (记者魏奋 都市快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