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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学校本月执行居民用电价格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10日08:26 南京报业网-南京晨报

  晨报讯本月起,江苏省大中专院校、中小学及幼儿园等学校用电(不含校办企业)将享受优惠价格,一律按城乡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执行,统一为0.52元每千瓦时。

  近日,省物价局正式下发《关于明确学校用电价格政策的函》,规定大中专院校、中小学及幼儿园等学校用电(不含校办企业)一律按城乡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执行,这与以前学校按商业用电等多种计价方式相比享受了一定优惠。省电力公司在11月初正式转发了物价局
的函,要求南京市等各地供电公司从本月起开始启用新的电价政策。

  据了解,今年以来,为缓解煤、电价格矛盾,调节电力供应,促进电力发展,国家和省采取了一系列电价优惠政策。其中,为确保城市公用事业价格的稳定,公用水厂、污水处理厂等城市公用企业暂不实行峰谷电价。为支持农村社会事业发展,县城以下(不含县城)的中小学校校办企业、幼儿园、敬老院、医院的用电按城乡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执行。同时,为支持教育事业发展,大中专院校及中小学用电价格按城乡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执行。

  作者:张红

  (来源:南京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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