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烈士子女免交学杂费,退役士兵高考可加分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10日08:53 南京报业网

  【据新华社北京11月9日电】民政部、教育部等三部门最近联合下发了《优抚对象及其子女教育优待暂行办法》,要求各地认真实行。

  《办法》规定,烈士子女在公办学校学习期间免交学费、杂费,对其中寄宿学生酌情给予生活补助。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时降20分录取。报考普通或成人高等学校的,由省级招生委员会决定,可在高等学校调档分数线下适当降低分数要求投档,降分幅度不得
超过20分。报考成人高等学校由省级成人高校招生办公室决定可以在考生考试成绩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

  民政部、教育部等三部门还联合下发通知,就优抚对象及其子女教育优待制定暂行办法。

  《办法》指出,退役士兵报考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在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的退役士兵,可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其中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可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退役士兵报考研究生的,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予以复试或录取。

  残疾军人、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的,招生时降10分录取。报考高等学校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残疾军人在校学习期间免交学杂费。

  (编辑 思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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