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民党要求将台湾大选争议由民事改行政诉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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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10日10:42 中国台湾网 | ||||||||
中国台湾网11月10日消息 据台媒报道,“当选无效”诉讼国亲败诉,国民党主席连战宣示战役未结束,还要再上诉,“选举无效”诉讼仍在审理之中。“立院”程序委员会昨(九)日通过将国民党“立院”党团修正“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总统副总统选举罢免法”提案并列入院会报告事项,将选举、罢免诉讼程序,由准用民事诉讼法,改为准用行政诉讼法。若修法通过,“当选无效”诉讼将成公诉,得溯及既往追诉之。
“立院”程序委员会表决通过国民党团提案,将“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第一百一十条条文修正草案”、“总统副总统选举罢免法第一百一十二条条文修正草案”排入院会议程。 国民党政策会执行长曾永权透露,民事诉讼要当事人举证,改为行政诉讼就是公诉了,司法机关必须化被动为主动去调查,当事人化为第三者不必负担庞大官司费用,也对追求真相的本质有利。 真理大学财法系主任张永明强调,诉讼程序准用“民事诉讼法”与“行政诉讼法”最大差别,在于准用民事诉讼程序的相关当事人,必须自负举证责任并声请审判范围,审判范围未经声请,法院不予审判;但若准用行政诉讼程序,法院有职责调查一切真相,审判范围将扩大。 民进党团书记长蔡煌琅表示,两者差异不大。民进党律师徐国勇强调,蓝营只想借此制造话题,修法实质意义不大。他说,选举、罢免诉讼程序,若从准用“民事诉讼程法”改为准用“行政诉讼法”,最大的差异是举证责任从“原告”改为“公家机关”,以及诉讼费用从“原告”负担改为“公家”负担。(潇凝)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