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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聚焦: 政府采购监督机制亟待完善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10日11:38 法制日报

  维权聚焦: 政府采购监督机制亟待完善邢文

  政府采购制度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加强财政支出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政府采购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政府采购全面进入法制化的轨道。我国从1996年开始,在部分地区试行政府采购制度。在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初步建立了较为完备的法律法规体系、管理机构和执行机构,基本上形成了财政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和审计部门分工协作、
各司其职、共同监督的监督管理机制。采购规模呈现快速增长势头,由试行初期的每年10多亿元,发展到2001年的653亿元、2002年的1009亿元,2003年全国政府采购规模达到1659亿元,成效是显著的。可以说,政府采购的范围正在逐步拓宽,监督管理和执行的力度正在逐步加大,制度的推行正在逐步深入,取得了比较明显的进展。然而,随着政府采购制度的不断推进,日渐暴露出的一些问题反映出政府采购监督机制亟待更加完善和加强。

  政府采购过程中的不谐音

  政府采购因其是在公平、公正、公开和竞争的原则之下,通过市场手段最大程度地获得质优价廉的产品和服务,从而提高资金使用的效益,所以被称为“阳光采购”。阳光采购的最大特点在于采购过程完全的透明度及其科学性,人们对其寄予了极高的期望值。因此在看到我国政府采购所取得的诸多成绩的同时,政府采购过程中出现的一些不谐音也应引起有关部门的足够重视。

  政府采购法颁布不久,湖南省浏阳市就传出一起争议,出租车政府采购遭到了该市出租车协会和出租车公司的一致反对。对此,曾参与起草政府采购法的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专家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认为,出租车是出租车经营公司的生产经营工具,出租车采购资金来源不是政府财政性资金,因此不属于政府采购法范围,而属于企业采购,政府采购与企业采购不可混为一谈。据悉,这是政府采购法出台后的第一起争议。

  无独有偶,在政府采购法实施之前,浙江民营企业金华市益迪医疗设备厂以政府采购中存在“猫腻儿”为由,将农业部下属的全国畜牧兽医总站和畜牧兽医器械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推上了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的法庭。这是全国首例政府采购引起的赔偿纠纷案,法院一审判决原告因在投标过程中有造假行为而败诉,这起案件就政府采购提出了如何让政府采购这一“阳光下的交易”更加公开、透明的问题。

  近日,在广州发生的一起政府采购纠纷案件又在当地引起很大的社会反响。2004年5月14日,广东省机电设备招标中心就(GDGPC041028HT024J)标举行评标活动。该标招标文件23.3条就竞争性谈判作出以下约定:“谈判小组按照各包综合得分由高至低的顺序向业主推荐前三名为入围的成交候选人,安排入围成交候选人进行价格谈判,各包入围的成交人将作最后的报价,价格最低者为成交人。”经过法定的综合评比,广州力盟家具公司、广东韦邦集团公司和中泰家具公司成为第一包入围的成交候选人,进入最后价格谈判。谈判专家小组要求韦邦公司给出第二次报价。韦邦公司代表马上质疑谈判专家小组的做法,指出依据招标文件规定价格谈判已经结束,三家成交人都已经给出了最后报价,再进行第二次报价是违规行为。面对质疑,广东省政府采购中心专家组承认工作有欠缺并道歉,表示一定要在以后的工作中加强法律法规的学习,杜绝责任事故的发生。广东韦邦公司6月1日向广东省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投诉,要求纠正谈判专家小组的违规行为,撤销谈判专家小组作出的广州力盟家具公司为第一包成交人的错误决定。广东省政府采购中心的上级主管单位广东省成套设备局也认为广东省政府采购中心方面存在问题。就广东发生的这次政府采购纷争,清华大学政府采购问题专家于安教授和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专家王丛虎博士认为:(1)谈判小组认定的事实错误。(2)谈判小组的评议程序违法。

  政府采购监督机制亟待完善

  上述案件中政府采购部门的做法再次凸现出我国政府部门在政府采购程序中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的现象仍然存在,迫切需要进一步加以规范。从目前世界上一些实行政府采购比较好的发达国家来看,都十分重视保护供应商的权益,特别是在纠纷处理机制上,已经形成了一套比较完整的体制和制度,有些国家还设置了独立于政府采购主管部门的纠纷处理机构。我国政府采购法中,已经对供应商向采购人的询问、质疑、向主管部门投诉、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作出了比较明确的规定,特别是对主管部门处理供应商造成经济损失时,政府有关部门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给予一定的经济赔偿。但是要把这些规定落实到实处,还需要全社会各个方面共同努力。而完善政府采购监督机制,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则是首要任务。

  首先,应建立统一的法规体系。推行政府采购制度应围绕政府采购法及其配套的法规,将政府采购的原则、目标、程序、管理、监督制约以及市场准入、社会中介组织、采购从业人员资格、采购投诉仲裁、信息发布与电子贸易等各方面的规定形成法规体系,为政府采购制度的实行和监督奠定具有权威性的法律基础。体现国际法上强化监督制约这一本质特征,有利于建立结构管理机制,确保从业人员在政府采购中严格按程序操作,保证工作程序公开化,确保供应商的合法权益切实得到保障。同时,由各级人大常委会通过立法强化外部监督。要求本级政府采购部门定期报告工作,通过媒体定期向全社会公布各项政府采购情况。

  第二,完善政府采购程序。广东省机电设备招标中心就(GDGPC041028HT024J)标举行评标活动,就是因存在谈判程序设定不够明确,工作人员对相关规定和文件不清楚等情况,使这次招标陷入僵局。政府采购活动的运作应通过招标,严格按法定、公开、透明的原则有序地进行,使每一个程序紧密衔接又相互制约。为确保这一原则,应建立几项可操作性的制度,包括公开招标、标准化运作、供货商评议等制度。

  第三,通过市场机制对政府采购实行监督制约。针对肆无忌惮的供应商可能会用低质量的产品代替最初在他们的招标中被要求或承诺提供的产品这一问题,建立统一的政府采购市场,加强对供应商即政府采购招标主体的监督,保证采购使用部门对政府采购项目质量的监督。

  第四,建立有效的媒体监督、社会监督机制。中央多次强调要确保政府采购活动公开、公平、公正,要建立健全社会监督机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充分公开政府采购信息,增强采购过程中的透明度。要提供有利条件,鼓励和支持新闻媒体、社会公众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督,从源头上防止腐败的滋生。对欲搞腐败者起到威慑作用,有利于保证政府采购项目的正常运行,从而保证这些国家项目的质量和经济效益,确保从业人员奉公守法、按规操作、严格执行、规范行使权力,确保政府采购活动顺利进行。

  建立长期有效的政府采购监督机制,不能一蹴而就,毕竟我国的政府采购刚刚起步,应给予时日,从发展中求完善,从而形成一整套比较完善的政府采购机制,确保政府采购活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正常、有序地进行,真正体现政府采购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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