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出台《劳动模范评选和管理工作暂行办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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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10日12:47 都市消费晨报 | ||||||||
新华网乌鲁木齐11月10日电 今后,乌鲁木齐市级劳动模范除荣获称号给予一次性奖励外,还可以享受每年带薪休养14天和每两年一次的身体检查的待遇,这是昨天记者从乌市总工会了解到的。 除以上待遇外,首府近日首次出台的《劳动模范评选和管理工作暂行办法》还规定,对市级以上劳模原则上不能安排下岗;对已退休的市级劳模,其养老金可按平均增资标准
劳动模范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将取消其荣誉称号:主要事迹是伪造或系剽窃他人劳动成果者;因触犯刑律受到刑事处罚者;因犯严重错误受到开除;留用察看处分者或受到行政责任追究者;非法离境或自行定居国外者;劳动模范本人偷逃个人所得税数额在1万元以上或占缴税款30%以上;劳动模范系法人或法定代表人,其公司或单位偷税数额在5万元以上、占应缴税款30%以上或欠税50万元以上者;劳动模范系法人或法定代表人的,连续欠缴职工社会保险费3个月以上,或欠缴工会经费者。 乌市总工会党组书记、副主席张悦鹏介绍,该办法出台有助于更好地维护劳模这一荣誉称号的崇高性和纯洁性。 乌市市级劳模推选表彰最早始于1958年,目前,全市有1709人获劳模称号。(完)(编辑:潘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