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解决欠薪问题重在强化行政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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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10日18:26 新京报 | ||||||||
作者:周光权 11月8日,笔者在《新京报》撰文《恶意欠薪不宜做犯罪处理》。在这篇文章中,笔者提到了反对在刑法中增设欠薪罪的两个理由,即它违背了罪刑法定原则、缺乏可执行性。
其实,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解决欠薪不仅是立法问题,更是执法、司法的问题。比如,在有的情况下,职工对欠薪者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判决后者偿还债务,但欠薪者不执行判决,法院也往往束手无策。而在现行刑法中已规定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照理说,这个罪名就是保护职工利益的“利器”。可真正接受此判决的欠薪者却很少。 所以,单从立法角度考虑问题,并非欠薪的最佳破解之道。而且增设新罪的建议,有帮助行政机关推卸职责的嫌疑。建设、国土、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等部门,负有审查企业资质、对企业经营合同进行日常监管等职责。如果这些部门没有很好地各尽其责,企业就会有恃无恐。当前,欠薪问题之所以严重,在一定程度上与政府缺位有关。在有些行政管理部门“在其位不谋其政”的情况下,当务之急是强化行政责任制,或者实实在在地推行企业恶意欠薪的重大问题行政“问责制”,而不是简单地增设新罪。 欠薪者当然要被惩罚,但不能仅仅因为其欠薪而给予刑事处罚。处罚欠薪者的方式,至少有两种:一是通过媒体宣传、行政管理机构建立的备案或者逐出机制,使其因为欠薪而彻底丧失经济信用,进而受到市场严厉的“自然”惩罚;二是通过适用虚假出资、偷逃出资、偷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贷款诈骗、合同诈骗、虚开发票、虚假广告、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罪名,惩罚企业及其负责人的犯罪行为,确保其生产经营规范化,避免发生无法“承兑”职工工资的风险。 保护被欠薪的职工利益,还有其他的救济途径。司法机关严格执行刑法的现行规定,相关行政机关加强对企业的监管,法院在受理拖欠职工工资的民事纠纷时从实体到程序,做有利于职工的考虑等,都是保护职工利益,确保其及时、足额领到工资的重要手段。此外,发展民间组织,形成相关协会,使职工有凝聚力、有发言权,也是可以特别考虑的做法。 一言以蔽之,刑法是不得已的“最后手段”,而非解决社会问题、社会冲突的常规性手段。在某种问题集中出现时,试图用刑法解决燃眉之急,是比较简单化的社会治理思维,会带来很多严重的负面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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