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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企业成反垄断热点 专家称应建独立执法机构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11日00:05 东方早报

  “中国的公用企业极可能利用市场独占地位和手中的行政权利,谋取不正当的经济利益。其根源,一是在于行业内缺乏竞争;二是因为中国目前还没有管制公用企业滥用行为的有效法律制度,特别是还没有一个系统的反垄断法。”在昨天在沪召开的“公平竞争与市场经济”国际研讨会上,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王晓晔发起了对国内公用企业滥用市场优势地位的第一炮,她呼吁中国应尽快出台《反垄断法》,并建立一个独立、权威的反垄断执法机关,能有权依据竞争政策,独立作出裁决。

  “由于中国的公用企业长期实行事业化管理体制,一方面,它们是供应自来水、煤气、电力,承担铁路、航空客货运输,从事邮电和电话业务的民事主体,另一方面,在管理机构的设置和职能上,它们又处于管理地位,是行政主体,这使得公用企业普遍存在滥用市场势力的现象。”王晓晔说。

  王晓晔表示,公用企业滥用优势地位的行为表现为滥收费用、拒绝交易和强制交易三方面。“有些电力公司因为不满税务部门的征税,就在光天化日之下,将税务局的机关大楼、税务所和机关宿舍的电路外线全部剪断;邮电通信企业强行为用户配发电话机,电力部门则强迫用户购买其指定的配电箱等等都是其滥用市场优势地位的表现。”

  虽然已经实行11年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在其第6条和第23条对公用企业滥用行为作了相关规定,但并不具备足够的威慑力,因为对公用企业违法行为的最大罚款金额仅是20万元;此外,工商管理机关的权威性也不够,在对公用企业的滥用行为进行调查时,公用企业往往采取抵制的态度。而且它们所做的罚款决定,有些公用企业也不执行。

  王晓晔认为,虽然中国有关于公用企业的专门立法,但都是由行业监管部门负责监管本行业的垄断企业,效果往往不好,因为监管部门与被监管的企业常常有着相同的经济利益。一般而言,当本行业企业与其他部门企业或者与消费者发生争议时,监管机构更注重保护本行业的利益。更重要的是,中国公用事业现行的行业立法,大多是本行业自己起草的,或者立法机关主要征求了行业内大企业的意见。因此,行业立法在很大程度上是保护垄断企业以及占市场支配地位企业的利益。这种管制会严重损害市场竞争,甚至是限制竞争的新的表现形式。

  “如果国家在各行业都设置一个监管机构,把反垄断的任务交给这些不同机构,这会严重损害反垄断法的权威性,而且反垄断法也不可能得到统一执行。唯一能解决的就是尽快出台《反垄断法》,并制定一个强有力的反垄断机关,在监管时能处于中立地位,能考虑消费者的利益。”王晓晔说。

  早报记者 吴洁瑾 实习生 王玉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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