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出台民办学校收费办法 学校宣传不实可退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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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11日01:33 东方新报 | ||||||||
中途转学可否退还未就读学期的办学经费?因学校宣传不实退学如何处理?经过1年试行期后,湖南省物价局昨日正式下发《湖南省民办教育办学机构收费管理办法》。新办法从明年1月1日起执行,过去与此次规定不符的,一律以此次规定为准。物价部门特别强调,
适用对象:面向四类民办学校 新办法适用于湖南省境内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的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包括由省、市级重点中学自筹资金举办的民办学校,由大专院校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共同举办的民办学校,由公办学校整体改制按民办机制运行的民办学校和中外合作举办的民办学校。 收费管理:分省市县三级 据省物价局负责人介绍,从明年起,省内的民办学校收费将实行分级管理的办法,即:凡经省及以上教育、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民办学校,省直、中央在长企业举办的子弟学校招收非本系统学生和依托省级重点中学举办的民办学校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报省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他省以下教育、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民办学校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按隶属关系由市(州)、县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收费依据:名校效应可作参考因素 新办法还规定,今后,物价部门在批准省内民办学校收费标准时,应当以当地学校的生均教育成本为依据,同时综合考虑以下因素:学校接受社会骼嘧手那榭觯谎5陌煅跫褪ψ柿α浚坏钡鼐用竦氖杖胨胶途贸惺苣芰Γ恢氐阊5拿PвΓ谎5纳辞榭龅取?lt;/p> 省物价局负责人表示:“省内不同地区、不同专业、不同层次和不同办学条件的民办教育办学机构,其收费标准应当有所区别。” 收费资质: 4项条件不可或缺 新办法特别规定了民办学校的收费资质,即民办学校取得收费资格必须具备下列4项条件:国家财政未安排建校资金和日常运行经费;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校园校舍和基本教育教学设施,实行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独立招生,并以民办学校名义独立颁发学业证书;按规定经有权部门颁发有《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省物价局负责人特别指出:“民办学校收费时须出示《湖南省服务价格登记证》,亮证收费,使用税务部门印(监)制的票据,并在收费场所公示办学性质、学籍管理、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批准文号)等。” 处罚界定:10项行为将依法查处 省物价局负责人提醒广大学生家长,今后,如果小孩就读的民办教育办学机构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保留相关票据向12358或0731-5531885进行投诉,一经查实,物价部门将依法查处,情节严重的,还将吊销该办学机构的《湖南省服务价格登记证》。 物价部门此次规定的10类违规行为具体指:不按规定审批权限报批或备案收费的;不办理《湖南省服务价格登记证》或不按时参加《湖南省服务价格登记证》年度检审的;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范围、提高标准收费的;挤占挪用收费收入的;跨学年(期)预收费用的;强制保险和重复保险的;强制统一代购学生用品的;不按规定退还所收费用的;不符合国家规定提取资金回报的;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新报记者 匡春林 实习生 王洪   [1]  [2]  [下一页]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