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有没有豁免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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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11日01:37 东方早报 | ||||||||
10月12日,中国经济体制改革杂志社在一起名誉权纠纷案中一审被判胜诉。这一判决结果引起了媒体界的极大关注——因为这份判决明确肯定了媒体的舆论监督行为。 《中国改革》杂志因刊登了记者刘萍所写的报道《谁在分“肥”》,反映了广州市华侨房屋开发公司的国有资产流失和职工安置问题。2003年9月,该公司以“文章严重失实,损害了公司名誉,伤害了职工感情”为由,向广州市天河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判决书明确提出 新闻机构豁免权 在该判决中,法院认定:“公民和法人依法享有名誉不受侵害的权利,同时也享有言论自由的权利,……只要新闻报道的内容有在采访者当时以一般人的认识能力判断认为是可以合理相信为事实的消息来源支撑,而不是道听途说或是捏造的,那么,新闻机构就获得了法律所赋予的关于事实方面的豁免权,其所报道的内容即使存在与客观事实不完全吻合之处,也不能认为是严重失实。” “在评论中个别用词略显尖锐激烈,……但被告的评论仍属于法律所允许的公正评论的范畴,其使用的语言亦不属于侮辱性语言,并无对原告人格进行贬损。应当指出,对于一种社会现象,应允许进行正常的、善意的批评、评论。” 状告媒体 正成为一种潮流 一些媒体评论说,“公司将媒体批评者告上法庭,指控他们诽谤,这在眼下正成为中国的一个潮流。” 北京大军经济观察研究中心主任仲大军,因为在报纸上刊登了一篇标题为《格力再现褚时健式人物》的文章,被格力电器董事长朱江洪起诉,最终仲大军被判败诉。 北京学者吴思说:“记者写文章时所依据的事实,有事前信息和事后信息之分。在采访中基于正常人的理性将所得到的信息搞清楚,然后报出去,就是对事实负责任。如果后面在侦查程序、诉讼程序中证明的事实证明当时得到的信息是不准确的,也不应认定前面的事实是严重失实的,因为作为记者,后面的事实是无法得到的。” 而《财经》在与世纪星源一案中的诉讼代理人叶菁也坦言,媒体不是官方的权力机关,他们没有权力动用纳税人的钱去调查取证,也没有权利强迫证人吐露证言,媒体完全依靠自身的力量去寻找线索,报道有限的事实,这就是它存在的基本价值。新闻媒体无需成为司法机构,确定一项法律事实需要经过一定的程序,需要花费大量的财力、人力资源和时间,而新闻报道具有时效性,在一起案件中成为被诉起因的报道如果都要等到司法机构出面以后再发表,那么许多案件的结果可能就会变得不可收拾,许多损失甚至可能永远无法弥补。 有关新闻报道制度设计方面的缺陷,使舆论监督的力度和界限都缺乏明确的解读,这一点正在成为新闻业界的普遍共识。 北京华一律师事务所律师浦志强认为,司法实践中,由于针对媒体和作者的名誉权案件立案门槛过低、案件管辖有利于原告、举证责任分配上的误解、原告胜诉率较高等因素,一些单位和个人正在滥用诉权。 动辄就对簿公堂必然会使媒体在进行监督和批评性报道时有所顾忌,对牵涉到公众利益的行为无法进行强有力的监督。这一结果就是——在法律的名义下,保护了某些既得利益者的利益,却以牺牲大多数公众的利益为代价。 本报记者 郝亚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