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失足成千古恨” 马拉松“曲张案”备忘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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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11日07:09 东北新闻网 | ||||||||
2000年4月26日晚,曲乐恒与队友张玉宁等人驾车外出,归途中发生严重车祸。 2001年3月29日,曲家在沈阳天都饭店召开新闻发布会,声称车祸不是意外,而是张玉宁和“黑社会”一手导演的,要追究张玉宁刑事责任。 2001年10月19日,受曲乐恒委托的北京华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向沈阳市东陵区人民法院
2001年11月9日,沈阳市东陵区人民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驳回曲乐恒对张玉宁的刑事自诉请求。 2003年6月30日,曲乐恒委托家人向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将张玉宁告上了法庭,要求其赔偿574万元人民币。 2003年10月30日,沈阳市东陵区人民法院就“曲乐恒车祸案”正式下发了民事裁定书,曲乐恒将得到开庭后的首笔赔偿金,数额为10万元人民币。这笔钱将包含在日后张玉宁最终赔偿的金额中。 2004年3月8日一审 开庭时间:8日上午9点 开庭地点:沈阳东陵区人民法院 原告方出庭人:曲乐恒 判决:曲家获赔263万元 2004年10月25日二审 开庭时间:25日上午 开庭地点: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方出庭人:曲乐恒 判决:调解无法达成共识,等待终审 2004年11月10日终审 开庭时间:10日上午 开庭地点: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方出庭人:曲乐恒 判决:张玉宁赔付曲乐恒234万元( 辽沈晚报) [责任编辑: 赵鑫明]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