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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制度:期待给未成年人保护空间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11日07:54 法制日报

  法律援助制度:期待给未成年人更多保护空间 张雪梅

  为了保障经济困难的公民获得必要的法律服务,我国制定了法律援助制度。在刑事诉讼法和法律援助条例中,我们都可以看到关于对未成年人进行法律援助的规定,这一制度在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在实践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亟待引起人们的重视。

  问题

  (一)法律援助范围有局限。

  根据目前法律规定,国家对未成年人的法律援助主要体现在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和追索抚养费等案件,而对于未成年人人身受到损害等案件却没有规定可以申请法律援助。而现实生活中,由于父母虐待、遗弃、教师体罚等原因造成的未成年人人身受到伤害的案件为数不少,还有未成年人受教育权、继承权、隐私权等合法权利受到侵害的案件也不在少数,但是对于这些案件,却不在国家法律援助范围之内,未成年人也往往因为没有独立的经济来源,家庭生活困难,没有能力聘请律师,其权利很难得到有效保障。

  例如,12岁莲莲(化名)被母亲强迫卖淫案。莲莲5岁时起就被母亲强迫卖淫致使多次遭受强奸直至12岁,有时其母还帮助他人强奸莲莲。其父不仅不管,还经常送莲莲到犯罪人的家中。案发后,其父不知音讯。2003年9月,其母被判无期徒刑。作为受害人的莲莲,案发后被当地有关部门临时接到敬老院生活。本案在法院审理过程中,没有人为莲莲提供法律援助,解决其今后的监护问题。这暴露出我国对刑事案件少年受害人法律援助方面的不足。

  (二)法律援助申请人范围过窄。

  法律援助条例规定,未成年人法律援助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提出申请,如侵权人是法定代理人的,由与该争议事项无利害关系的其他法定代理人代为提出申请。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这就限制了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只能由其父母代为申请。如果与争议事项无利害关系的父或母不去申请或者父母双方都是侵权人的该由谁代未成年人申请法律援助呢?法律没有规定,这些案件很有可能就会成为隐性案件。需要说明的是,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制度是一项国家干预制度,如果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不能或者不愿为未成年人提供有效法律服务,法律援助申请程序上就不能要求由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请,而应该扩大法律援助申请人的范围。

  (三)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案件的办理缺乏专业化。

  我国有3.7亿未成年人,律师在未成年人权利保护工作中正发挥着愈来愈重要的作用。北京市律师协会和全国律师协会分别于2002年1月、2003年5月成立了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2003年9月,北京市律师协会与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又聘请了253名北京律师作为“北京市未成年人维权律师”,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组建的“中国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律师协作网”目前也已有348名律师加入。律师界因此出现了专业的办理未成年人案件的人员。但是,这些专业律师的数量还远远不能达到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工作的实际需求,在很多地区还根本没有或严重缺乏未成年人法律援助的律师,目前对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案件的办理也还缺少统一指导和培训,有些律师在办理案件过程中还不够专业,因此导致在法律援助实践中,还未真正实现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工作的人员专业化、办理专业化。

  建议

  (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建立独立的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制度。

  虽然我国出台了法律援助条例,法律援助制度也有了很大发展,但还存在着很大的不足。建议将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制度作为独立的一项制度纳入未成年人司法体系之中,在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未成年人保护的专门法律中规定法律援助内容,在相关法律法规中明确将所有生活困难、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未成年人纳入法律援助保护范围。同时,还应完善未成年人法律援助的申请程序,扩大未成年人法律援助申请人的范围。建议补充规定:如果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不愿或不能代为申请法律援助的,未成年人本人或者其他近亲属及未成年人居住地的居(村)委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等机构均有权代为提出申请。

  (二)建立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基金。

  建立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基金,不仅可以为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提供经费保障,而且也可以对急需医疗等救助的未成年人提供一定的经济帮助。从2000年至2002年6月北京市法律援助案件情况来看,法律援助案件总量是4620件,而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案件数量是1501件,基本上占法律援助案件总量的三分之一。这说明有必要在法律援助基金之下建立专项的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基金。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基金主要来源于政府的财政支持,也可以接受企业、社会的捐助。

  (作者系中国青少年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法律援助条例》

  第十二条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无须对被告人进行经济状况的审查。

  第十六条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提出申请。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与其法定代理人之间发生诉讼或者因其他利益纠纷需要法律援助的,由与该争议事项无利害关系的其他法定代理人代为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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