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河源一男孩触电 失去双手获赔115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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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11日09:19 汉网 | ||||||||
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判决一起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原告8岁男孩张俊涵因触电失去双手获得被告赔偿115万元。 2002年2月7日上午11时,8岁的张俊涵随母亲汤某到紫金县义容镇十二排铜矿采矿区叫其父亲回家吃饭。在行至矿区路途中,张俊涵跑上路边未设防护栏的高压变压器平台,双手触摸高压接线柱,当即被高压电击伤致昏。同年9月16日,中山大学中山医学院法医鉴定中
2003年8月,河源市中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要求被告矿产公司、紫金县供电局分别承担60%和10%的责任,共赔偿原告损失115万余元。原告应承担30%的责任。判决后,紫金县供电局不服上诉。广东省高院于同年12月以程序违法、事实不清为由发回重审。日前,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重审判决,维持原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