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应对"最终解释权"说"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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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11日09:33 北京日报 | ||||||||
张富英 消费者应对“最终解释权”说“不” 秋去冬来,好多店家都在搞促销。而且从促销海报上大都能看到搞促销活动的商家,称自己拥有“最终解释权”。如此促销,消费者只能是处在弱者的被动地位。如沈阳一位消
听听,这不就是给消费者设下一个陷阱?商家凭什么靠一句“最终解释权”,就可以理直气壮地把消费者“拒之门外”?在笔者看来,商家“最终解释权”的条款设计,恰恰反映了商家的这种不良动机。经营者单方面制定的解释条款有时会误导消费者盲目消费,往往只约定消费者的义务,却把回旋的余地留给自己,实质是一种“霸王条款”。 其实,商家的“最终解释权”是无效的。这种“最终解释权”本质上是一种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合同声明或店堂告示。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再者,依照我国《合同法》、《民法通则》等立法精神,当事人之间无法解释清楚时,则由仲裁机关或审判机关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进行解释,以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显然,“最终解释权”条款与上述法律规定精神是相悖的。 事实证明,如果商家打出“最终解释权”的幌子,那么商家的店堂告示中可能就隐含着欺诈内容。这实际上是商家对消费者的严重冒犯。我们消费者面对“最终解释权”,完全可以理直气壮地说“不”。网络编辑:刘春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