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底线:从“再再再审”怪圈到法官的良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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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11日10:01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 ||||||||
一个案件,在武汉市历时6年半,两次审理,两次抗诉,三次再审。武汉市检察院表示,这个案子背后有很多不正常的“东西”。不久,震惊全国的武汉市中院13名法官受贿案浮出水面(据《中国青年报》)。 “简单的案件”、“没有管辖权依然立案受审”、“上级法院指定”。这些关键词的背后,让人不得不联想起此案中的“行贿受贿”、“枉法裁判”。一个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副
有人认为法官的良知可敬却不可靠,“法治的力量、法制健全所能发挥的效用会千百倍于法官的良知”。然而,即使是在法制健全的社会,法官的良知对于司法过程仍将具有决定意义。社会纷繁复杂,法律仅仅只是一件工具,法律本身局限性告诉我们,它无法在一切问题上都做到天衣无缝、缜密周延,同时,法律的工具性并需经由大量的人力、物力来执行。《圣经》里面有一句话:“我们知道法律体现着正义,但这也要人能正确地运用它。” 良知作为哲学里面的一个重要概念,乃是指理性存在的人所具有的一种善良意志、义务意识和内心法则,是在与他人取得某种一致之基础上个人对社会普遍法则的自觉和认同。在每一具体的司法过程中,如果没有法官对社会普遍道德法则以及自己所承担的职业道德责任的自觉意识和自我认同、没有法官对自然正义原则及自然法原理的皈依,正义和公平都将是一种奢谈。 前两天湖南某市也出了一个怪事,同一个文号的法院判决书,送给检察院的版本和交给原告、被告及第三人的版本,迥然相异,定性处理和判罚结果差别极大,甚至连受理费用都相差好几。有关“鸳鸯裁定书”、“一个判决两个版本”的新闻,这也不是第一个,重庆、湖北荆州、武汉都曾发出过此类事件,其背后往往是非法交易、枉法裁判甚至贪污受贿。法官良知的丧失给我们敲响了一个警钟,在我们花巨大的人力物力进行法治建设的时候,“重塑法官的良知”的呼声却被“法律”万能的工具理性所遮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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