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处罚与百姓索赔尹卫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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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11日10:20 中国环境报 | ||||||||
据报载,江苏省南京市“傣妹”火锅连锁店因大量使用有毒泔水油做火锅底料,近期被政府有关部门处以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这一罚单创下了南京有史以来对餐饮业经济处罚之最。 南京有关部门快速反应查处有毒食品不手软,令人称道。但令人遗憾的是,此事件只有政府罚款却没有百姓索赔。“傣妹”火锅在南京非常红火,共有8家连锁店,其中3家涉入
“傣妹”受害者未进行索赔细想并不奇怪。今年被曝光的食品事件起码有数十起,什么毒米、毒油、毒粉丝、毒奶粉等等,笔者仅看到毒奶粉事件中“大头娃娃”的家长要求索赔,却并未见众多受害者“群起而攻之”。类似情况说明消费者维权意识差,而其深层原因则是政府对消费者依法维权的提醒、鼓励和支持力度不够。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消费者可获得所购商品价格3倍以上的赔偿。制造、经销有毒食品或问题食品,无疑是严重的违法欺诈行为,不仅侵犯了消费者知情权,更是对消费者生命健康的伤害,百姓完全可以凭借餐饮或购物发票起诉经销商,要求经济赔偿。 笔者认为,处理有毒食品事件光有政府介入和处罚是不够的,百姓索赔不能缺位。只有广大消费者站出来集体索赔,方能形成巨大的经济压力和舆论压力,让有毒食品生产、销售者永无宁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