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试信誉亟待树立 我国将专门为考试立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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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11日10:35 江南晚报 | ||||||||
本报综合消息为进一步规范考试行为,我国将专门为考试立法,有关部门正在起草《国家教育考试法》。此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选拔人才需要考试。考试作为社会管理的组成部分,需要有一部考试法。 当前,一些地方考试不同程度地存在考风不正问题,试题外泄、夹带、偷看、传递、替考、改卷提分、随意录取等情况时有发生。舞弊的存在极大地损害了考试的信誉,影响到
考试是一种评估机制,它之所以成为社会管理的有效方式,是因为考试能够反映社会制度的特点和国家的意志;同时,考试的核心理念是公开、公平和公正,这体现了人类文明进步的精神追求和实践方向。考试与社会发展的这一特定关系,决定了考试必须根据不同的历史条件,在“意志”与“公理”的天平上寻找平衡的支点,从而确定在社会运行中的位置和参与社会的管理。 在现代法治社会,考试既要强调纪律层面的规范,也要重视将其纳入立法的视野;既要有纪律、规章的弹性约束,也需要法律的刚性规制。考试纪律或许可以约束考场内的考生,却往往对考场外肆无忌惮的幕后“黑手”无能为力。我国由于考试制度方面的立法近乎空白,有关考试的纠纷往往缺乏可诉性的法律依据,考生的合法权益常常得不到及时有效的司法救济,而传统的行政干预手段在解决此类纠纷时往往捉襟见肘。可见,制定考试法的主旨不仅体现在依法规范国家级考试的秩序,同时还可以为维护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和司法救济。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