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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区核心区拒建游乐园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11日11:04 海峡都市报

  本报讯昨日,省建设厅提出了科学发展我省风景名胜区具体措施,要求规划先行,核心区内除保护性设施外不得建设其他工程项目,确保风景名胜资源的永续利用。

  据悉,《福建省风景名胜区分级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等4项政策法规,也已进入讨论修改阶段。

  编制专项保护规划

  省建设厅提出了科学发展我省风景名胜区具体措施:规划先行,省建设厅年内开始组织编制全省风景名胜区体系规划,计划于2005年底之前完成规划编制。结合总体规划修编,明确划定风景名胜区核心保护范围,制定专项保护规划,确定保护重点和保护措施。

  只准建设保护性设施

  在风景名胜区核心区内,除了建设必需的保护性设施外,不得建设其他工程项目:未经批准不得在风景名胜区内新建、复建各类宗教建筑和露天佛像;不得在风景名胜区内建设游乐园、人造景观和龙宫鬼城;不得与风景名胜区重叠或交叉设立开发区、度假区、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

  确需对规划加以修改和变更的,必须报原审批机关批准。不得将风景名胜区规划管理和监督等行政管理职能,委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省建设厅将建立风景名胜区规划实施情况巡察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巡察,发现违规违章建设情况严肃查处。

  重大项目严审批

  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区域内,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设施;世界自然、文化遗产保护区内,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内的重大建设项目,由建设部审批;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内除重大建设项目外的其他建设项目,省级风景名胜区内的重大建设项目,由省建设厅审批或授权部门审批;省级风景名胜区内的其他建设项目由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审批;市、县级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项目,由所属同级建设主管部门审批。

  风景名胜区内的重大建设项目是指公路、索道与缆车、旅馆建筑、大型文化体育与游乐设施、水库和通讯设施、总建筑面积超过3000平方米或者占地面积超过2000平方米的建设项目。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要责令停工并依法拆除。

  N本报记者 林银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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