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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事业单位的人事争议可上法院打官司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11日11:06 新华网

  新华网上海11月11日电(记者季明)上海市政府日前就发生在事业单位的人事争议作出新的规定,争议双方当事人如果对人事争议仲裁的裁决不服,可以和劳动争议仲裁一样,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上海的人事争议处理方式因此形成“一裁二审终局”的模式。

  上海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周茂生10日介绍说,目前人事争议仲裁制度是我国各级政府处理发生在事业单位中的人事纠纷的主渠道,但是由于这种处理方式没有与司法接
轨,导致大量争议不能得到最终的妥善解决。最高人民法院为此曾于去年8月下发规定明确可通过司法渠道解决人事争议,上海市政府据此出台了新的《事业单位人事争议处理办法》。

  根据上海市人事局的统计,上海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去年累计立案受理26件人事争议,今年一至三季度立案受理72件。“这些数字意味着去年我们每个月只要处理2件争议,而今年基本上每周都要开庭,而随着上海事业单位改革的深入,估计争议案的数量将会继续上升。”周茂生说。

  目前上海共有事业单位8千多家,就业人数超过48万,根据政事分开、事企分开的原则,上海今后将继续深化事业单位改革。周茂生说,当前事业单位的人事争议主要集中在聘用合同的履行和解除两个方面,今后在事业单位改制过程中,属于聘用合同方面发生的纠纷仍可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

  为了确保人事争议仲裁的法律效力,上海市政府新出台的办法规定,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依法执行。

  除了国有事业单位之外,上海还将民办非企业单位也纳入现有的人事争议仲裁机制中,规定这些单位如与其工作人员因聘用关系的建立、变更、终止、解除等发生争议,也可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如对仲裁结果不服,一样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完)(责任编辑:陈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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