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市政务公开不准确造成重大影响将处分责任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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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11日15:38 浙江在线 | ||||||||
新华网乌鲁木齐11月11日电 乌鲁木齐市各级行政机关如果未公开或者公开的政务信息不完整、不准确,造成重大影响或者经济损失,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将被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1月10日下午,乌鲁木齐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乌鲁木齐市投资环境保障条例》对此予以了明确规定。这也是新疆第一部为保障投资环境而制定的地方
条例规定,政务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合法、准确、完整和及时的原则。但公开的内容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应当向社会公开的政务信息包括: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政策措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和政府预算;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项目规划及其有关重要事项;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招商引资推介项目和重大经济贸易活动信息;政府采购信息和基本建设项目招标信息;土地利用规划及土地使用权出让信息;行政许可项目目录及其内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被许可人的权利;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及其依据、标准、程序以及有关减免的规定;举报投诉方式、方法以及受理机关等12项内容。 政务信息可在政府网站、政府专刊、政务通报会、新闻发布会、政务信息公开栏、电子屏幕、触摸屏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上公开。 条例规定:应当向社会公开的政务信息未公开或者公开的政务信息不完整、不准确,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该政务信息公开机关公开或者改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