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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济时报:监督官员私生活的要诣所在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11日16:38 中国经济时报

  作者:吴钩

  基于对权力在得不到有效监督的任何情况下都可能被滥用的认识,我认为对官员的“八小时之外”加以适当的监督是必不可少的。继浙江省组织部门将领导干部的生活圈列为考察范围之后,该省湖州市公安局也出台了将监察触角伸入民警私生活领域的规定,包括规定民警不得违反社会公德和婚姻道德,对违反婚姻道德者将进行纪律处分(11月10日《现代金
报》)。考虑到现实中,公职人员生活圈子的“公共化”已经成为权力寻租的渊薮,也就是说,对于掌握着权力资源者而言,他可以轻而易举地将公共影响力带入私人生活,从而在私人生活中完成公共交易,大量被披露出来的权力寻租行为就是发生在官员的私生活中的。因此,针对民警等公职人员的私人生活出台具体规定,加强“盯梢”,乃是实现权力监督的题中应有之义。

  显然,监督和规范公职人员私人生活的要诣在于,减少和防止公职人员将对公共权力的使用带入私人生活,而不是以公职人员不涉公务的私生活形象来影响其公务评价。从这个意义上说,湖州公安部门关于“不得违反婚姻道德”的规定是否合理,是值得怀疑的,至少是偏离了权力监督的意诣的。且不说何谓“违反婚姻道德”(离婚算不算?移情别恋算不算),很难有一个明晰的界定;就说,婚姻道德毕竟属于个人的私德领域,如果不能证明个人的私生活不检点涉嫌对公共权力的滥用(比如利用职务之便玩弄女性),以权力干预的形式来处理私德问题,是对个人隐私的不尊重,因为个人发生“男女感情上的纠纷”就受到纪律处分,显然于理不公、于法无据。对个人私德的权力干预,也难以收到预期的效果,它可能导致的后果是使得公职人员个人的私德问题更加隐蔽化。

  我支持对包括警察在内的公职人员提出比普通民众更高一些的道德要求。但强调公职人员的道德修养应该体现为,要求公职人员在“八小时之内”忠于职守、律己奉公,在“八小时之外”也不得滥用权力,而不是苛求他们在私人感情问题上不“移情别恋”,“脚踏两条船”之类。将后者列为运用权力进行规范、监督的范围,也难免让人失笑,这种泛道德化的形式也使不少评论者对“八小时之外”的监督是否必要提出异议。以我看来,对官员“八小时之外”的监督并不是要不要的问题,而是监督什么的问题,是盯住公共权力行使者的纯私人生活,还是盯住他们在私人生活中是否滥用了公共权力?答案显然是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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