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将从四个方面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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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11日18:36 新华网 | ||||||||
新华网成都11月11日电(记者沈路涛)正值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三周年之际,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曹建明11日在此间表示,将加大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力度,使侵权人受到足够严厉的制裁,使侵权者和其他人认识到侵权违法永远都得不偿失。 曹建明是在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上说这番话的。他说,将发挥民事审判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中的导向作用和基础地位,努力通过民事诉讼解决绝大多数的知识产权
曹建明介绍,人民法院将从4个方面采取综合执法措施,严厉制裁各种知识产权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重视并依法适用诉前临时措施和诉中财产保全、先予执行等诉讼措施,及时制止侵权行为,有效防止权利人损失扩大。 ——严格判令侵权人和违约方承担民事责任,依法给予民事制裁,体现对权利人和非违约方的充分救济。对于情节严重的侵权行为,除依法判决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还可视具体情况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给予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务和非法所得、罚款等民事制裁。特别注意贯彻知识产权侵权损害的全面赔偿原则,加大赔偿力度,不使侵权人因侵权在经济上得到任何好处。凡是能够证明包括通过证据能够合理推定权利人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实际获利的场合,就要避免简单地适用法定赔偿的办法;原告主张以被告有关材料记载的获利情况作为计赔依据,被告不能举证否定有关获利情况真实性的,可以支持原告主张成立;原告主张以自己受损作为计赔依据,被告以损失系由市场因素、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的,由被告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注意采取合理可行的措施,缩短知识产权案件特别是专利案件的审理期限,尽量避免中止诉讼,力争在法定期限内审结案件,尽可能提高诉讼效率。对于法院间因管辖发生的争议,有关法院要及时依法协商或者报请共同上级法院指定,按照受理在先的原则确定管辖,并将在后受理案件依法移送合并审理。 ——加大审判监督和业务指导力度。严格依法审查好群众反映强烈的申请再审案件,发现确有错误的裁判,及时进入再审程序;案件之间有关联影响的,有关法院要积极沟通协调,统一案件审判标准,保持司法裁判的一致性。(完)(责任编辑:周庚虎)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