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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安监管理局四川煤矿安全监察局公告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12日05:30 四川在线-四川日报

  关于煤矿企业、非煤矿山企业、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证工作的公告

  国务院颁布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自2004年1月13日颁布之日起施行。为了认真贯彻实施《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严格规范安全生产条件,现将我省煤矿企业、非煤矿山企业、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证工作公告
如下:

  凡在四川省范围内从事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的企业都应当在2005年6月30日前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非煤矿山企业包括取得《采矿许可证》的非煤矿山生产企业、取得《勘查许可证》的地质勘探作业企业或单位、非煤矿山采掘施工企业、电力、有色、冶金、建材等其它非矿山企业所属的矿山生产系统、尾矿库、灰渣坝、赤泥库、排土场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包括中间产品属于危险化学品的生产企业)。到期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将严格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有关颁证的具体事项,我局在煤矿企业、非煤矿山企业、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川煤安办[2004]81号、川安监[2004]139号、140号、141号)4个文件中已有明确规定。可到省、市(州)、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各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站)咨询,也可登陆四川省安全信息网(www.scsafety.goV.cn)查阅。

  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四川煤矿安全监察局

  关于煤矿企业、非煤矿山企业、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证有关问题的解答

  问:为什么要实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

  答:近年来,我国安全生产的形势严峻,重大、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频繁发生的势头尚未得到根本遏制。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对安全生产工作高度重视,2004年1月9日国务院国发[2004]2号文《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明确要求:“国家建立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把安全生产纳入国家行政许可的范围,从源头上制止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进入市场。”对危险性较大,容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企业实行严格的安全生产许可制度,是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一项重要措施。现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对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资质等虽然有一些规定,但从目前严峻的安全生产形势,特别是危险性较大的企业安全生产的实际状况看,还需要进一步完善有关制度、措施,严格规范安全生产条件。因此确有必要在现行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基础上,再专门制定一个行政法规,对危险性较大的企业实行统一的,具有市场准入性质的安全生产许可制度,提高准入门槛,使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不能投入生产,从源头上防止生产安全事故。

  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什么时候公布,什么时候施行?

  答:《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于2004年1月7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通过,2004年1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7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问:国家对哪些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

  答: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

  问:安全生产许可证由谁颁发?

  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行“企业申请、二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中央管理的非煤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非煤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中央管理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问: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答:《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六条有13个方面的规定: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安全生产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

  (五)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六)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

  (七)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八)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

  (九)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十)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十一)有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十二)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其中第八项,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的8号令、9号令、10号令、11号令,对煤矿企业、非煤矿山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提出了具体要求。

  问:企业集团需要申办几个安全生产许可证?

  答:企业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分以下几个层次进行。

  一是集团公司、分公司需要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二是集团公司、分公司所属的生产单位需要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七条第二款就明确规定:“煤矿企业应当以矿(井)为单位,在申请领取煤炭生产许可证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问: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几年?是否进行年检?

  答: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不进行年检。

  问: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否就说明该企业实现了安全生产?

  答: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说明该企业具备了安全生产的基本条件。安全生产是动态管理,因此企业在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应切实加强日常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明确规定: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并应当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接受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的监督检查,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暂扣或者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问:安全生产许可证可以转让吗?

  答:《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企业不得转让、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施行前已经进行生产的企业是否需要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

  答:《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本条例施行前已经进行生产的企业,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1年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逾期不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经审查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问:在什么情况下需要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

  答:有以下几种情况需要变更:一是变更主要负责人的;二是变更隶属关系的;三是变更企业名称的;四是改建、扩建工程经验收合格的。

  问: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为什么要进行安全评价,如何进行安全评价?

  答:对企业实行安全评价,一是法律法规的规定;二是构筑“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监督参与、全社会广泛支持”的安全生产新格局的要求,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环节。三是对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的安全生产现状进行全面的检查,评价企业是否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是否具备抵御灾害和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能力;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程以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提出有针对性的措施,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增强企业抵御灾害的能力,强化安全生产的基础。

  如何对企业进行安全评价,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四川煤矿安全监察局已开会或发文进行了明确要求,国家局也下发了评价导则。首先是要有安全评价资质的中介机构承担评价工作,由中介机构与被评价的企业签订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力与义务;其次是按有关文件要求进行评价,评价结论只有合格、基本合格与不合格三个,不能出现模棱两可的结论;第三是安全评价必须客观、真实,不能弄虚作假,中介机构对提交的评价报告负责。

  问: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如何处理?

  答: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8、9、10、11号令作了明确的规定: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不予受理,该企业在一年内不能再次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同时还规定:提供虚假文件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机关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问:企业如何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

  答:《安全生产许可证》申办的程序,在我局的煤矿企业、非煤矿山企业、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川煤安办[2004]81号、川安监[2004]139号、140号、141号)文件中已有明确规定。并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规定制定了相关申请书,申请表格的填写已作了详细说明,按照要求办理就行。可到省、市(州)、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各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站)咨询,也可登陆四川省安全信息网(www.scsafety.goV.cn)查阅。

  问:中介机构在安全评价工作中应承担什么责任?

  答:安全评价中介机构对评价报告负责。《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九条规定: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单处或者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撤销其相应资格。

  问: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否收费?

  答:《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不收费,连工本费都不收。所有的申请表格、证件的正副本一律不收费。企业在申办过程中遇到收取费用的

  可以进行举报。但需要说明的是安全评价的费用是企业与中介机构共同协商属市场行为,省局在评价方面没有指导性价格。更不是颁证机关收费。

  问: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暂时达不到颁证标准,但企业在积极努力进行整改,是否可以在整改过程中颁证?

  答:《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以及国家局的8、9、10、11号令规定的企业取证条件已经很清楚。企业在积极进行整改应该给予充分肯定。但必须是达到条件后经检查验收,安全评价合格后,按照程序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

  问: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组织生产如何处罚?

  答:《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问:转让、冒用、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如何处罚?

  答:《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接受转让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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