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七种情况取消劳模称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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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12日09:12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 ||||||||
本报讯(记者陆金宝)记者从乌鲁木齐市总工会获悉,随着乌鲁木齐市《劳动模范评选和管理工作暂行办法》的正式实施,标志着乌市劳动模范管理工作上了一个新台阶。 这个《办法》规定,劳动模范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取消其荣誉称号:主要事迹是伪造或剽窃他人劳动成果者;因触犯刑律受到刑事处罚者;因犯严重错误受到开除、留用察看处分者或受到行政责任追究者;非法离境或自行定居国外者;劳动模范本人偷逃个人所得税
《办法》在对取消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的程序作出明确规定的同时,还对劳动模范享受的待遇作出了规定:市级以上的劳动模范,每年安排一次身体检查;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原则上不能安排下岗;已退休的市级劳动模范,其养老金可按平均增资标准上浮5%;对有较大困难的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实行医疗照顾;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在取暖、子女就学方面有较大困难的,各级政府要从救助资金中予以重点帮扶;劳动模范每年可以带薪休养14天。 据乌鲁木齐市总工会党组书记、副主席张悦鹏介绍,这是乌市同时也是新疆首个劳动模范评选和管理工作暂行办法。出台这个《办法》,旨在将劳动模范的评选和管理工作纳入法制轨道,维护劳动模范这一荣誉称号的崇高性和纯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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